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3-3 18:52:12>跟律师谈谈<
审理历时三年,曾经波及16省市、23万余名受害者的广州邦家公司集资诈骗案,近日有了结果。
2月29日,广州市中院对广东“邦家”集资诈骗案作出一审宣判,其中蒋洪伟被认定为主犯,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另外2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14年不等,并处相应的罚金。
广州邦家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其前身是2002年成立的做保健品买卖和促销的“绿色世纪”。2007年改名后,以汽车等实物租赁、保健品和有机食品销售等业务名义,行集资之实。它在全国16个省、直辖市设立了64家分公司及24家子公司,其年化利息最低16%,最高达到47.5%。而实际其并未取官方融资行政许可。
2012年1月起,全国多地爆出邦家会员顾客的投资金被拖欠。同年5月,广州警方突查广州邦家总部和多家分公司,老板蒋洪伟被刑拘。邦家至此倒下。该案涉及非法集资金额高达99.5亿元,受害的社会公众人数多达23万余人次。
近来,各种线上线下投资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跑路事件频发。其中,有的被认定为集资诈骗、有的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何区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非法集资有如下特征: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如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经常用来处理非法集资活动的罪名,两者之间的主要差别由集资目的而定。如果是为正当经营而借贷,但由于经营失败最终导致无法偿还贷款,一般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集资人集资是出于诈骗的目的,骗到钱就跑路,则认定为“集资诈骗罪”。两相比较,集资诈骗危害更大,量刑也更重一些。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按照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分类,分别被处以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乃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于二万至五十万不等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并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前,江苏常熟市的跑路女老板顾春芳就因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约17.7亿元,犯有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抽逃出资罪,数罪并罚,而被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罚金,情节严重的最高基准刑不过十年。
如果不幸遭遇非法集资,投资人应该如何追偿?
首先,要保存证据,包括与理财投资相关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据、与投资公司的交流证据以及对方的宣传广告、网站声明等等。
其次,查看投资合同中的融资人,是否有合法财产,包括债权,可供查封执行。如果有,立即到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管辖法院立案,申请对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然后等开庭审判、执行。
另外,如果担保协议合法有效,也可到法院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资金投向都可查得出来。如果是期货、股票这类,极有可能血本无归。如果是房地产、矿产这类实体资产,法院将通过公开拍卖进行变现,之后按照比例进行集资款清退。具体分割是按照法院记录的集资参与者总人数、已返未返金额等情况,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
而如果发现合同造假、融资不实等涉嫌犯罪的问题,可通过控告立案、侦查部门追赃的方式,挽回损失。刑事追赃相对于民事执行,时间上要快。但如果有其他受害人报案,也可能因为“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而暂停民事程序,陷入较长的等待。并且追赃程序,不比民事执行程序透明。
此次“邦家”一案,虽然2012年5月案发,时至今日已过了将近四年的时间。虽然广州中院判决涉案公司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需按比例发还被害人,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在非法所得范围内退赔,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但由于部分集资款去向不明,受害者仍然面临巨大损失无法挽回局面。
总之,由于非法集资案件一般涉及人数众多,加上资产缩水、集资者挥霍转移等原因,一般最后投资人追偿有限。最好的办法,还是在投资前提高警惕,避免被小利拖入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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