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2-20 16:06:51>跟律师谈谈<
5月31日,在延安市杨家岭附近,延安城管队员执法时与商户发生撕扯现象。监控视频显示,有城管队员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商户称,有城管队员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气。该视频被曝光后,延安市城管局回应称,脚踩商户者属临时聘用人员。
面对丑闻,延安市城管局给出的回应是脚踩商户者是临时工,还没等城管局回应不知有多少人已经得出答案,临时工顶雷早已成为人尽皆知的秘密和涉事部门用滥了的伎俩,这是典型的逃避责任表现。云法律网的小编在此来分析一下临时工的问题。
(一)出事的往往是临时工
云法律网的小编经过调查发现,临时工常常出事。
与编外人员“膨胀”呼应的是,编外人员违规事件高发。延安临时工城管打人事件,已不是今年媒体曝光的首起“编外人员”违规事件。此前,遂宁女城管长期公车私用去小区打牌;辽宁省西丰县委豪车书记的临时工司机私自开车去酒店……如果再向前追溯,往年类似案例更多。
2009年,网上流传的“硚口城管打死大学生”一事;2010年10月16日凌晨,李付俊被扔荒郊、强制拆房一事;2011年9月,修水县城南派出所女民警发飙打人;2012年3月16日,27岁的湖南人谌某,被三名执法人员拖上城管车,殴打后丢弃于高速路隧道口附近。2012年5月16日上午9时,在广州天河区元岗校前大街三巷的菜市场,穿写有“城管”字样制服的男子陈某与一菜贩发生争执,并持“杀鸡刀”追砍致对方受重伤。
(二)临时工成为逃避责任的方式
然而,云法律网的小编经过查询发现,临时工出的事情往往非常严重,然而处理的却非常平淡。临时工出事往往就是教育,教育不行的话,最多就是辞退。我们忘了一个问题,官方的责任到哪里去了?
我们对于踩人者是临时工的回应本身就是一种错误,难道临时工就不归城管局管理吗?对于素质如此低劣的临时工当时又是怎样混入城管队伍的?城管局有没有加强对职工的日常管理和教育?
无论是临时工也好,正式工也罢,只要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就代表着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就该遵守相关规定,其一言一行必须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执行。大庭广众视旁人于无物,漠视法律和规章制度,多名城管围殴一名商贩,双脚跳起蒙跺商户的脸,这是何等的嚣张跋扈,又是何等的蛮横粗暴,是谁给了他们如此之大的勇气?无论怎样,城管局都逃脱不了对执法人员监督管理不力的责任,如果一味地用这种“临时工”的方式来逃避问题,恐怕早晚要出大问题。
加强对城管队伍的教育和监管,通过教育让他们不愿意犯错误,通过严格管理让他们不敢犯错误,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及时将他们清理出队伍,不能仅是停职了之,更不能用临时工来当 “挡箭牌”“遮羞布”掩盖自身管理上的不足。随着城市管理的难度加大,任务的增加,我们是不是该考虑有的专家的意见将有的管理权限下放呢?
严格管理,按章办事,依法行事是城管改变形象,扭转被动局面的唯一方法,企图用各种方式掩盖错误本身的,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三)临时工的执法权不合理
临时工到底应不应该有执法权?云法律网的小编查询发现,临时工没有法律规定其有执法权。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行政执法部门都打起了“擦边球”,纷纷聘用临时工代替执法,比如说城管协管员、交通协管员、辅警等,于是在很多城市形成了一种执法怪象:这些本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很多时候却冲在了执法的最前线,光明正大地行使起了执法权,戴着一个象征身份的 袖标,就可以随意没收小贩的东西,就可以给违章停车的贴罚单。由于这些临时工拥有事实上的执法权,而又缺乏相应的责任,权责不对等导致乱执法现象频频发生,执法冲突也就在所难免。
明知道放任临时工执法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为何执法部门仍愿意聘用临时工执法?答案很明显——用工成本低,管理成本低,既可以当廉价劳动力用,出问题了又可以“背黑锅”,这样的临时工自然讨用人单位喜欢。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广东要杜绝临时工、合同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执法,既是对当前执法乱象的整治,也是对执法部门乱下放执法权的约束,更是建设法 治政府的应有之意。其实在广东之前,已经有不少地方都出台规定禁止临时工执法:重庆市从去年4月就禁止临时工申请执法资格;黑龙江省去年也出台规定,临时工不得成为行政执法人员;昆明市从今年7月起,临时工禁止参与执法。这些都是对执法乱象的理性纠偏。
非法定的人员本来就不具有执法权,这是法治题中应有之义,禁止临时工执法,是法治建设的必然,是进步的表现。由于临时工执法现象存之久矣,且受 到一些执法部门的欢迎,禁止起来并非易事。从善治角度,窃以为应该给公众赋权,明确告诉公众,可以对临时工执法说不,并开辟通道,接受投诉并及时处理。
(四)临时工的存在没有法律依据
“临时工”最早可追溯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固定工制度。1954年,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单位赴外地招用建筑工人订立劳动合同办法》首次在国家文件中引 进了临时工的概念。1965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进对临时工的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事业单位积极推行两种制度,少用固定工、多用临时工。
1996年,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作出了明确回复:“《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云法律网的小编发现在法律意义上,“临时工”早就没有了,但现实中仍有大量的单位在沿用临时工的概念使用着临时工。出事的总是临时工,难怪他们被赋予了丰富的感情色彩。
从法律层面上说,“临时 工”概念早在1995年以后就该退出历史舞台、寿终正寝了。新劳动合同法也秉持、延续了这一立法精神。时至今日,“临时工”为何几乎覆盖所有机关呢?
答案只有一种可能,即这些机关事业单位不遵守法律,违法用工。在这些单位,因为编制内外有别,不仅仅是工资、福利、退休金等方面有 差距,有的单位还对编外人员设置了很多发展限制,比如不考虑提职晋升、职称评定。有些“临时工”除了拿点微薄的工资外,连劳动合同都不签订,劳动保障几乎为零。
不过,一次又一次的事件表明,临时工在部分行政机关仍然大量存在,并衍生出许多问题:比如“同工不同酬”,临时工与编制内人员同样付出甚至付出更多,但实际待遇却无法相比;比如“走后门”、“吃空饷”,一些单位的临时工名额,成为少数人利用权力安排亲属朋友工作的机会,有的甚至只拿工资不干活。
那么,我国究竟有多少编外人员?迄今,尚没有公开资料显示详细的统计数据。但媒体报道,当前,“编制内”、“编制外”导致的“正式 工”、“临时工”双轨制用人模式,几乎覆盖了全国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因此,我们期待管理能够严格规范起来。除了应全面清理现有编外人员、限制未来编外人员,还要保障编外人员工资待遇,依法为编外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编外人员。
云法律网的小编认为让临时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刻该到了。
法律明明禁止使用临时工,临时工”明明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但却几乎覆盖了所有机关。机关不守法,无疑为企业用工带了一个恶头———机关尚且违法用工,企业焉有不效仿之理?
比如,一些银行和国有企业,也有正式工、临时工之分,彼此的工资待遇有天壤之别。比如在一些银行,临时工每月只有区区一两 千元的工资,福利待遇全无;而正式工月薪动辄几千、上万,福利待遇丰厚。而一些中小企业呢?“临时工”更是不少。企业偏爱临时工,原因就是可尽最大限 度地减少成本,赚取利润,但“临时工”的权益又如何安放呢?
一方面“临时工”的称谓或用工形式已经过时,法律不允许存在;另一方面临时工却几乎覆盖所有机关单位,并风行大大小小的企业,于是,法律被践踏,而数不清的“临时工”的权益也在时刻被剥夺着。
综上所述,云法律网的小编认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出事之多,出事之严重,我们有目共睹,临时工无法律依据的拥有执法权限,无疑加重了社会矛盾。同时云法律网的小编认为让临时工退出历史舞台的时机到了,让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大小小的企业遵守法律,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应该带好头,为企业树立榜样。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该依法行政,严厉查处违法用工行为。临时工该退出历史舞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