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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腐败案到底暴露了什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2-20 15:56:11>跟律师谈谈<

201359日上午8点半,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公开审理。刘志军对被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据了解,检方提出刘志军有坦白情节,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和受贿赃款基本已挽回,可从轻处罚。本案未当庭宣判。

      根据检方指控,1986年至2011年间,刘志军利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郑州铁路局副局长,沈阳铁路局局长,原铁道部运输总调度长、副部长、部长的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6460余万元。刘志军滥用职权造成的经济损失:1、于其他相关案件扣押冻结人民币795536418.55元、235657.22美元、2232021欧元、157205.32加元、85251441.44港元;2、冻结股票账户9个,冻结房产37套,冻结伯豪瑞庭酒店100%股份和房产337套,扣押汽车16辆,冻结英才会所100%股权、智波公司60%股权,扣押书画、饰品等物品612件。

        一个铁道部部长为何享有如此巨大的权利,25年时间难道就没有人发现并制止他的恶行,本该为百姓服务的官员,却滥用职权、中饱私囊,谋取巨额利益,不尽让人诧异,腐败官员的权力到底有多大,权力是否接受的有效监督,官员们到底该对谁负责。任何国家任何职位都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问题在于一个擅权谋私25年的官员为何一直逍遥法外,是否有更科学的管理制度可以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否应该让法律彰显其权威和尊严。如今,刘志军案已经水落石出,刘志军面临的将是法律的公证判决!我们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相信法律会给来百姓一个交待,然而如何避免类似事件不再发生,将权力腐败扼杀于萌芽状态,却是我们不得不去思考的问题,下面云法律网为您剖析刘志军腐败案背后的根源。

一、越是权力集中的地方越容易滋生腐败

权力过分集中导致腐败,分权最重要的莫过于推进民主政治。政治体制改革是最终解决腐败问题的重要前提。民主政治发展如果水平低,监督权力是不可能的。权力不监督,就不可能跳出历史周期律。其他具体的反腐措施如果没有民主政治很难有真正效果。权力需要制衡,最核心的就在于提案、执行、监督的权力要分开。一方面是党内的分权,一方面是国家制度设计层面。从目前来看,党内分权先行比较容易,并且最核心。通过对腐败案件的研究发现,那些权力集中的职位是腐败易发高发领域。

二、缺乏制度监督权力将肆意横行

权力运做有两层含义,即权力的使用和权力的监督,权力的使用和权力的监督是权力运做的两个对立面,只有这两个对立面互相制约才能达到权力的健康统一。权力的使用和权力的监督必须依附于两个不同的载体主体,才能形成互相制约,如果把权力的使用和权力的监督依附于同一载体主体,那么就形不成互相制约,也实现不了权力的健康统一,当前中国一切不良现象就是把权力使用和权力监督依附于同一载体主体造成的,将权力集中到一处而又缺乏有效监督,有效监督需要权力使用之外的主体监督,要么是人民大众监督,要么是执政之外的团体监督。

三、预防腐败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说教

        权力有天生为恶的本性,权力涉及的真真切切的利益问题,仅仅依靠道德感化是无用的,要想对权力进行规制就必须有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人皆有良善之心,中国社会的传统美德在今天也没有被颠覆,道德倡导在中国也从未停止过,从幼儿教育开始,道德素养的培育一直都是教育的核心内容。道德大致分为两类:公共性道德和私己性道德。公共性道德约束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冲突行为,避免一个人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如坑蒙拐骗。私己性道德约束个体行为,如见义勇为,这是个体基于内心的道德准则而衍生出来的利他行为。云法律网认为,公共性道德是一种底线道德,即要求个人不会故意伤害他人,而私己性道德层次更高,要求的是个体帮助他人。奉行公共性道德,不过是最起码的要求,不可逾越也无所谓奖惩。而奉行私己性道德,能惠及他人,理应受到社会的鼓励。如果奉行私己性道德——比如帮扶他人,竟然招致讹诈,就会出现不利于社会的后果,激励行善的机制也势必运行不畅。在道德问题上,这表现为践行道德准则能得到来自全社会的鼓励;而践踏道德准则,则会招致某种“惩处”。此类“惩处”,既包括舆论批评,也包括对败德行为的实际处罚。最底线的要求,是对道德行为形成实质性保护。但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在比触及灵魂还难的利益面前,仅靠道德监督远远不够。

四、法律监督和制度监督让恶人不再作恶

在监督法律关系中,存在着特定的主体、内容和客体。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督者(权力机关和检察机关)、被监督者(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其客体则是被监督者的权力行为。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主要是监督者的权力(不是权利)和被监督者的义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法律地位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逐步升级而最终仍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冲突,则应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裁决。现有的法律监督理论和立法实际上已经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法律监督立法依附于三大诉讼法的状况必须改变,改革与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必由之路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法典化。云法律网认为,只有用法律和制度约束人,才能使好人继续做好事,恶人不能为恶行。

       相信法律会给刘志军案一个公正的判决,给百姓一个信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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