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2-20 15:17:49>跟律师谈谈<
身高1米8的小伙,大学毕业上班才八个月,因工厂经常性加班,最长时间每天上班12小时,安庆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员工李哲,曾预言自己将会“累死”,6月17日,在高温下连续上班12小时后,当晚在家中再也没有醒来。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原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了,但安庆小伙高温加班12小时死,究竟是李哲自身原因,还是用人单位用工造成的?云法律网的小编带着这个疑问进行一番分析评论。
首先,企业违法操作之过。根据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安庆小伙李哲,不仅是经常性加班,而且是在高温下工作12小时后死亡。从这里分析可知,这12小时里,其中8小时可以认为是正常工作时间,而多出的4小时应该就是加班时间了。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加班每日最多不超过3小时,而且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本次事件中的用人单位安庆市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是否依法用工?是否违反了国家法律对加班的有关规定?我想通过上面的分析,这已经是再清楚不过了。
其次,监察的失职之过。2012年重新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防暑降温执法主体和法律赋责。多年来,高温生产热死人并不是鲜闻,而劳动监管部门被问责、法惩也是鲜闻,基本上都是失管无责无罪。诸多劳动监管部门在高温天气里,基本都是坐在办公室里监管,到生产一线监察、监管违规高温生产则成了“被遗忘的角落”,“民不究、官不管”成了众多劳动部门执法常态,这是企业违规高温生产的底气之一。其次,企业违规高温生产成本太低,被查出来、被举报的最多被要求整改,或象征性罚点款而已,这都培养了高温生产的恶性。 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整改或者停止作业;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拿《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不当干粮,其实就是拿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不当干粮。假若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对生产一线防暑降温监管执法高效作为,建立宽泛便民的举报平台,对违规企业严惩重罚没商量,企业还有机会和胆量违规高温生产么?
云法律网的小编对此的建议。
第一、用人单位规范合法用工。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导致出现如此重大的不良后果,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反省呢?云法律网的小编认为,安庆市谢德尔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应该从以下四方面进行用工规范。1、从关心、爱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为劳动者定期进行体检;2、在暑期到来之际,做好防暑降温工作;3、有关加班规定,对照法律进行严格规范,并在加班规定实施前,进行职工民主评议程序,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4、做好劳动关系管理工作,避免因此事件再引发其他群体性事件。
第二、劳动者急需提高权利意识。劳动,并不仅仅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劳动者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说不,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违章操作;安庆小伙李哲,如果能够拒绝用人单位违法加班的要求,如果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如果在身体扛不住时主动休息休息,则这一悲剧也许不会发生,则这次事件或许可以避免;但遗憾的是,人的生命无法从头再来。企业的经营发展固然重要,但比起人的生命,一切都显得那么无足轻重;面对企业丰厚的利润,想想生命的代价,我们应该何去何从?
第三、监察管理急需落实。固然有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假如没有执行到位,法律也会变成一张白纸。假若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对生产一线防暑降温监管执法高效作为,建立宽泛便民的举报平台,对违规企业严惩重罚没商量,那么高温作业加班过劳死的现象将会逐渐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