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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条起诉还钱,法院却判输了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8-26 19:23:21>跟律师谈谈<

有借条却最终败诉

2014年5月,徐某因前男友向其索要3万元分手费,遂请朋友陈某帮忙代付,并写了3万元借条给陈某。后陈某持借条以逾期未还钱为由起诉,要求徐某偿还3万元及利息。


徐某承认在受到前男友的威胁和骚扰,陈某又表示只要给3万元就保证其前男友不再对她进行骚扰的前提下,自己向陈某写下借条,并约定由陈某代为支付这笔钱给前男友。但之后陈某并未实际交付3万元给前男友,自己无需偿还。而陈某则称3万元借款已经交给徐某,再由徐某交给其前男友。


为了证明现金未实际交付,徐某提供手机通话录音,手机通话中徐某曾两次询问陈某是否把钱交给前男友,陈某都避而不答。陈某对此解释说未当场答复徐某的问题是由于通话时所处环境嘈杂听不清楚,但是调取的通话录音中并没有明显的噪声干扰。此外,另一证人蒋某也表示,未看见徐某从陈某处带回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基本的事实,也是原告主张权利最根本的依据。陈某在庭审中对于借款现金交付的陈述与之前陈某、徐某的通话录音所提及的借款交付事实相互矛盾,而双方通话发生于本案起诉之前,未受诉讼影响,更为可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徐某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应当要求出借人陈某对借款交付过程等事实继续举证。而陈某并未对已经交付现金加以证明,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败诉。

借据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充分条件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认为对于小额借贷案件,只要原告举出了借据,就完成了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虽然借据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但现实生活中,写了借条没给借款等情形也客观存在,不能以借款金额小就减轻甚至免除出借人的举证责任,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进行综合判断。

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例如,一起欠款纠纷中,如原告出具借条,转账证明,同时被告又没有提供反驳证据,那么我们可以推定原告的确将借款借给了被告,被告应该偿还。

借贷中常见的证据类型

借据

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发生的直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签字的时候要仔细核对借款金额和违约责任,不要在空白借据上按手印或者签字,以防对方有不良意图。

收据

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借钱一方或者还钱一方交付现金的时候,让对方出具收据最为安全,以防一方到时候不认可借钱或者还钱事实。

转账记录

转账交付常见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借钱一方直接通过转账将钱转入另一方指定账户。这个时候转账记录能直接证明借款已经交付。另一种情况,有些借款方会先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取款,接着现金交付给另一方,这个时候保留好取款单,根据取款时间、金额、与其他借款证据相互印证,也能证明现金是否交付。

通话记录、微信、短信聊天记录

大部分小额借贷,借款当时,碍于情义是不会签订借条的。这个时候建议,借款方保存好借钱的通话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

实践中,证人证言比较少见,一是第三人不愿意参合诉讼,二是一般纠纷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事情只有双方当事人清楚,缺少第三人见证。然而尤其是交付现金时,如果有第三人能够一起见证,那将是极好的,会为日后剩下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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