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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不可靠:逐条解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11-30 12:36:36>跟律师谈谈<

   2016年11月2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以下简称《解答》),《解答》就私募基金业界普遍关注的基金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及其后续培训学时、高管人员兼职及挂靠等问题逐一进行了解答。现将梳理情况解读如下:

解读1:如何获得基金从业资格

A、基本通道:考试取得,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括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需同时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二的考试,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的(含创业投资基金)需同时通过科目一和科目三的考试。


B、绿色通道:附条件认定,仅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

此处高管人员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符合一定条件的前述高管人员可按照协会之前发布的《解答(九)》和《解答(十一)》的要求,向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申请认定基金从业资格。


 

解读2:如何通过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A、机构统一申请为主: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且正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的,由该机构统一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B、个人单独申请为辅: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但尚未在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任职的,个人亦可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解读3:如何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A、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后续培训: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后续培训即可。

B、自基金从业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后续培训:在2016年1月1日后取得从业资格的,应自取得资格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后续培训。

C、后续培训学时:均为15学时。

D、后续培训形式: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相结合。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每年度培训计划和每期培训通知;远程培训可登陆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cn)参加学习。

E、适用人群:私募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


解读4:如何看待高管兼职

A、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只能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但应充分说明兼职是否合理、是否胜任、是否公平对待不同服务对象。

B、1年以内更换服务机构不得超过2家: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是否为1个自然年度内,协会尚未明确。

C、高管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变更时,应上传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D、已登记的机构应对照自查并整改: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解读5:“挂靠”不可靠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协会将采取以下措施:

A、“挂靠”的个人: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B、被“挂靠”的机构: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公示,视情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

C、误导、诱导“挂靠”的中介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管理的,协会将公开谴责,视情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附:《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二)》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每年度培训计划和每期培训通知;远程培训可登陆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cn)参加学习,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均可通过远程培训系统进行注册、选课、在线支付和课程学习。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后,学时信息将被有效记录,可登陆协会官网“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平台—培训学时查询”进行查询。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根据近期媒体报道,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协会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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