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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汉被餐厅服务员误导进女厕 恼羞成怒打死人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6-24 18:13:02>跟律师谈谈<

被误导进入女厕,对男人而言,的确是有些尴尬,但不管多尴尬,也不能因此打死人啊。昨天上午,温州龙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方便”引发的血案,且听老师伯慢慢道来:

 

事情发生在2月13日下午,陈某与一群朋友在龙湾万达广场的一家自助餐厅内吃饭、喝酒。下午4时,一行人酒足饭饱准备离开时,陈某提出先去方便一下。但陈某发现在一位女服务员的引导下,他上的竟是女厕所,顿时感觉自己受到羞辱,便气冲冲地来到餐厅收银台找服务员进行理论。

店内男员工周某向陈某解释了一句:“可能服务员跟你开玩笑吧。”陈某听后非常气愤,顿时失去理智,拿起收银台旁边的椅子砸向周某,周某用手挡了下来未进行反抗。随后,陈某又两次冲向周某对其头部、脸部等部位进行殴打,两人便扭打在一起。陈某还曾解下随身所系的皮带想要殴打周某,被人夺下。后来两人被周围的群众拉开。

餐厅老板见状报了警,随后两人被民警带往派出所。途中,周某感到头晕并伴有呕吐,被送往医院救治。不幸的是,第二天下午5时多,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周某系小脑畸形动静脉破裂出血死亡。头部遭受钝物外力打击震荡与高血压加重可诱发小脑畸形动静脉破裂出血。

庭上,陈某对自己殴打被害人周某一事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周某系小脑畸形动静脉破裂出血死亡,故被告人陈某不负全部责任。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为证明周某被殴打的具体部分,公诉机关当庭播放了案发当天餐厅内的视频监控录像。

被告人陈某,男,44岁,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05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2012年6月刑满释放。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为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开庭前,死者周某的亲属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故在刑事庭审之后,又进行了民事诉讼庭审。

被害人周某的亲属提出,陈某需支付住院费、火化费、安葬费、精神损失赔偿费等共计人民币83万余元。

被告人陈某表示愿意赔偿,但鉴于现在经济能力无法赔付。

龙湾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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