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商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2-27 9:57:59>跟律师谈谈<


--(2007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为公正、高效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规范人民法院确定管理人报酬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