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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就业歧视案原告败诉 专家吁尊重感染者权益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1-4-26 23:07:09>跟律师谈谈<

        广泛受到社会关注的“艾滋就业歧视第一案”近日宣判:被告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录取的决定事实依据充分,同时招聘程序合法,所以,判决原告人小吴败诉。

  据媒体报道,今年5月,小吴参加了安徽省安庆市教育局组织的安庆市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考试,先后通过了笔试和面试。此后,小吴在体检中被确认“HIV-1抗体阳性”。安庆市教育局对小吴作出了“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的决定。为此,小吴将安庆市教育局及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无独有偶,和小吴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县的小军,他是2002年某师范学院毕业的学生。今年,小军参加了当地的教师招聘考试,笔试和面试均通过,却在最后的体检环节查出感染了艾滋病,被拒绝录用。

  对这样两个罕见的案例,我省医学界、伦理界、法律界如何看待?记者作了一番调查。

  “艾滋病离大众并不遥远,将来可能有更多的感染者和病人出现。”据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防治所还锡萍所长介绍,近年来,我省艾滋病呈快速上升趋势,今年前三季度检测到新感染者640多例,而去年同期仅为299例。截至今年6月份,我省累计发现艾滋病感染者4870多例,其中病人1040余例,已经死亡700多例。专家说,其实每位检出的感染者背后,都还有一大批隐性感染者。“全国约有70多万艾滋病毒感染者,这部分特殊人群将来都会面临着就业、生存环境等问题,政府和法律界将不得不面对这一现实。”

  人们对艾滋病感染者的歧视,是缘于对该病的不了解,或对感染者个人行为的歧视。还锡萍说,其实艾滋病传播的途径主要是血液、性和母婴三种方式,这在医学上是非常明确的。因此,《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拒收、辞退艾滋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艾滋病还与乙肝不同,乙肝通过日常的生活接触有被感染的可能性,而艾滋病同样接触被感染的可能性几乎是零。”

  尽管医学专家这么说,但普通百姓能接受吗?一位孩子上四年级的学生家长说:“如果自己孩子的老师是位艾滋感染者,我绝对不能接受,要么让孩子转学,要么这位老师走人。这样的老师教孩子,太别扭,也太危险。”

  “艾滋病毒携带者与正常人一样,听说国外感染者还能当公务员。但是,如果身边同事得这个病,我心里总会有点阴影,还是不愿意与这样的人做同事。”在某机关上班的张先生表达了这样的看法。

  “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强令禁止的,都视为是允许的。”南京天权律师事务所刘卫东律师认为,虽然《劳动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都规定,艾滋病毒携带者有平等就业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但《教师法》里又对教师职业身体条件有具体要求,身体条件不合格的,教育部门有权拒绝录用,从这一层面上说,法院判决也是合法的。“遇到这样的问题,到底按哪部法律来判决?不清楚。这说明,相关法律还不健全、细致,比如没有明确规定,艾滋病感染者能从事哪些职业,不能从事哪些职业。”

  南京东南大学医学院伦理学教授孙慕义认为,文明社会里,每一个公民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目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利得到逐步改善,艾滋病感染者的这一权利也应当得到社会的重视和尊重,只要没有发病,就应当享受跟正常人同样的就业权益。但如果感染者处于发病期,就应另当别论,因为发病期会传染,这时就需要首先保护大多数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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