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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国有资产,行为违法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5-23 9:42:18>跟律师谈谈<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采用行贿的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构成了诈骗罪以及行贿罪。本案经过了法院的审理,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惩罚。其中,因为被告人已经构成累犯了,故法院从重处罚是符合法理的。

   前言: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采用行贿的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构成了诈骗罪以及行贿罪。本案经过了法院的审理,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严厉的惩罚。其中,因为被告人已经构成累犯了,故法院从重处罚是符合法理的。

  案例:

   2012年3月27日至4月4日,被告人张京博在没有收购废旧钢轨手续的情况下,对西延铁路公司洛川工务工区工长刘文涛虚构“有购买洛川废旧钢轨的手续,手续随后就到”的事实,并让西延铁路公安处洛川东车站派出所副所长李秦龙(已判刑)从中说情,骗取了被告人刘文涛的信任,被告人刘文涛身为洛川工务工区工长,对洛川车站货场内堆放的废旧钢轨及废旧扣件负有管理责任。

   在明知被告人张京博未能提供拉运手续的情形下,轻信被告人张京博的谎言,疏于履行查验与看管职责,先后亲自和多次派人将货场大门打开,在此期间,被告人张京博雇佣多名民工、雇用大型拖挂车,使用氧气切割枪等工具,将洛川车站内货场堆放的废旧钢轨及废旧扣件骗走,其中废旧钢轨重为755吨,价值人民币247.9万元、废旧扣件重为15吨,价值人民币4.9万元,共计770吨,价值人民币252.8万元。

   随后,被告人张京博通过他人予以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余万元,破案后,追回赃款人民币127万元,已发还被害单位。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人张京博犯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拘役5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有关人员分别以受贿罪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处不同刑罚。

   云法律网 评析:

   铁路系统内部使用的废旧钢轨物资,没有经销资质和不经销售招标的一切买卖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京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价值人民币252.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国家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京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制度,且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京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侵犯了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予数罪并罚。

   其中,因为被告人张京博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上,本案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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