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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获胜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4 11:12:16>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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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曾XX与北京市XX产业公司(以下简称“产业公司”)2010年8月1日签署《协议书》,约定,曾XX在其YY公司股权恢复到其名下后,曾XX同意将其股权以530万价格转让予北京市XX产业公司。该股权转让费用分两次转让,第一次,在曾XX股权被恢复登记到其名下后3日内,产业公司支付定金300万元;第二次,在曾XX作完股东会决议以及和产业公司签署完股权转让协议后,产业公司支付剩余费用。曾XX股权于2011年7月恢复到其名下后,要求产业公司履行协议书时,产业公司拒不履行协议书规定义务。

    分析:

    首先案情,第一,本案的背景是,曾XX的在YY公司的股权之前被YY公司个别股东在没有曾XX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情形下非法转让给第三方公司,曾XX通过诉讼将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第二,对定金的理解。由于本案中涉及到定金,按照定金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违约定金,而该定金在没有履行时,定金条款是无效的,那么这个定金仅仅是一个股权转让款的步骤呢,还是属于定金条款?第三,《协议书》的效力问题,曾XX与产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书》属于意向书呢,还是属于一个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呢?第四,由于双方并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曾XX能否要求股权转让款呢?

    经过分析、讨论,明确,第一,定金属于违约定金,但是由于没有实际履行,定金条款无效。但是该定金不影响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第二,该协议书,由于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主体、标的、价款、违约责任,因此,本协议就不属于意向书,而是一个具有可以履行的有效合同。第三,没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但是由于曾XX已经制作完股东会决议,但是,不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因为曾XX不签署,而是因为产业公司单方面不履行协议。
在形成一致意见后,我们就抓紧制作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开庭后,产业公司主张双方签署的协议无效,因为第一,在签署该协议书过程中曾XX存在欺诈。第二,在签署完协议后,产业公司发现YY公司当时股东中没有曾XX,因此,当时就通知不履行协议了。
    针对产业公司主张,我们主张第一,双方在协议书里明确规定,曾XX没有对产业公司进行任何隐瞒。产业公司在和曾XX签署《协议书》前明确知道曾XX在YY公司享有的股权在恢复非法变更前的状态,而且是产业公司在确认曾XX股权要由北京市工商局进行恢复变更登记后才和曾XX签订的《协议书》。第二,产业公司应当对市场存在的商业风险有明确的判断。第三,在曾XX履行协议书情形下,产业公司应当对不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次开庭后,产业公司主张,当时签署该《协议书》时,是因为存在一个项目,现在项目不存在了,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
    针对产业公司主张,我们主张,曾XX和产业公司签署协议是,从来没有提起过任何项目问题。
    第三次开庭后,产业公司提交证人,证明当时签署协议书是为了项目。但是我们指出,第一,证人和产业公司有厉害关系。第二,证人证词前后矛盾。因此不能证人证词不应采纳。
    第四次开庭后,法庭做出判决,认为,曾XX和产业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有效,产业公司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协议书跟项目有任何关系。因此,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产业公司承担。
    产业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启示:
    律师接受案件后,要经过精心分析,针对对方的可能的主张,做出预判,
    这样能最大程度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意向书已具备合同的基本条款,当事人没有明确排除其约束力,通常

    应认为意向书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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