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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向“恋人”借款72万元 原配要不要偿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3-4 8:36:46>跟律师谈谈<

他们,曾是羡煞旁人的恩爱夫妻。几年前,他们或离婚,或分居,之后不再联络。

然而近日,他们纷纷再相见。相见的地方,竟都是法院的被告席。成为被告的缘由,都是跟钱有关。

法庭上,当法官审理这两起民间借贷案时,两对夫妻在借款之外,又不得不细说了那些本已尘封的婚姻记忆……□晚报记者 张银燕 通讯员 华萱 鹿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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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前的个人债务

前妻要“背黑锅”?

平阳郑女士和前夫董先生是1999年结婚的,2009年,郑女士意外发现丈夫出轨,两人经过对质后大吵一架,而后便开始分居。

就这么拖了一年后,郑女士从丈夫那里听到了让她绝望的消息:原来他的“女友”已怀孕,希望郑女士能够同意离婚。

2011年1月,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再无往来。

四年转眼即逝,去年9月,郑女士意外收到了平阳法院的传票。这时,她才知道自己和前夫因为一笔30万元的借款成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人是董先生的同事宋先生。

这笔离婚前的借款,郑女士并不知情,她要背这个黑锅吗?

平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宋先生认为这笔借款发生在2010年7月,当时董先生和郑女士并未离婚,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郑女士说,借钱时他们早就分居了。

而董先生也承认了郑女士并不知道自己借钱的事实,他向法庭提交一份香港的出生证明,证实其与外遇女友在2011年10月生育一女的事实。

法院判决: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先生于2010年7月向原告借款,当时其与外遇女友已同居,并导致两被告夫妻关系严重恶化并分居;后更因外遇女友怀孕,两被告于2011年1月离婚。在上述种种情况下,被告董先生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的可能性不大,且借条中并未注明借款用途,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

因此,法院认定该债务属于被告董先生的个人债务,判决董先生偿还宋先生借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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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向“恋人”借款72万元

原配要不要共同偿还?

温州小伙小向和姑娘小倩是在2004年登记结婚的,婚后,因关系不合导致分居。因考虑到孩子还小,两人迟迟未去办理离婚证。但2009年开始,两人再无联系。

也就是在两人“断联”的2009年,小向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只有22岁的小林,两人互生情愫,确立了恋爱关系 。据小林称,交往中,小向并没有坦白自己结过婚的事实,还伪造了身份证,更改了年龄。

2010年,小向自称跟朋友开大排档,比较缺钱。小林知道了,表示愿意投资。在之后的三年里,小林陆续借给小向72.7万余元,小向给小林打了不少欠条,但都没有付利息。

纸终究保不住火。

去年,小林知道小向已婚并有孩子,就想跟小向分手,并要求其还钱。多次找小向讨要无果后,去年12月,小林索性将“男友”小向、小向的妻子小倩一并起诉到鹿城法院,主张这70多万元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庭上,小倩显得很无辜。她说,这70多万元的债务和她无关,两口子分居9年了,7年没有联系,自己根本不知道丈夫有恋人。

这时,小向也开口为妻子说话:“我们早就分居了,这债让她一起承担没道理。”

法院判决:妻子不用承担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借款虽然发生在小向和小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两人从2007年开始分居生活,互不往来,结合小向和小林的恋爱关系,可以认定借款人夫妻并不存在共同举债的合意,涉案借款也非用于借款人小向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小林要求小向的妻子小倩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昨日,鹿城法院一审宣判小向偿还小林借款72.7万余元及利息。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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