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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赶上旧法末班车,交通事故告赢政府,2份均赔共获70多万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9 10:45:17>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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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0年11月15日晚,刘某骑摩托车搭载其妻子下班回家途经广州增城市新塘镇旧广虎路路段时,由于道路中间的树木横倒路面阻碍通行,该路段又没有路灯视野受限,刘某刹车不及碰撞在横倒的树上,造成刘某当场死亡,其妻子伤重昏迷,摩托车损坏并丢失。
    2010年12月27日,治疗出院后刘某的妻子慕名找到本网首席律师刘健一,希望帮其维权索赔。刘律师对全案进行分析后,决定将案件分为工伤和交通事故2个案件分别索赔。
    工伤认定抢搭旧法“末班车”4天获认定
    此时正值新旧《工伤保险条例》交替之际,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然而对于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新条例和旧条例有一个重大区别,就是新条例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而旧条例并无此限定。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伤者或死者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按旧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认定为工伤,而按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却不能认定为工伤。而此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偏偏是由死者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就意味着,刘某要认定为工亡,只能适用旧条例。而适用新条例还是旧条例,以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为准,即2011年1月1日新条例实施之前做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旧条例,2011年1月1日之后做出的工伤认定,适用新条例。
    刘健一律师接到该案时已是2010年12月27日,此时距新条例正式实施已只有4天,而通常工伤部门从受理案件到做出工伤认定的时间要一个月左右,时间迫在眉睫。通过刘律师的加班加点,不懈努力,终于赶在2010年12月31日获得了工伤认定,搭上了旧《工伤保险条例》的“末班车”,并一举为当事人获得了40多万的工亡赔偿。
    交通事故巧用新法告赢“踢皮球”的镇政府
    经过调查取证,刘健一律师发现事发路段的道路管理权属于增城市新塘镇政府所有,倒落在路面的树木亦为其管理,新塘镇政府未在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且未及时移除影响车辆通行的树木,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然而新塘镇政府却“踢起皮球”,表示该路段管理权历史上属于增城市交通局,增城市交通局并未向其移交,所以应该由增城市交通局负责。
    为确保当事人利益不因政府间推卸责任而受损,刘健一律师将新塘镇政府和增城市交通局一同诉至法院。在起诉时,刘律师一反常规,并没有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为案由起诉,而是依据2010年7月1日才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以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以及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按普通交通事故案起诉,承担主要责任的摩托车司机刘某通常至少要负70%甚至更多的责任,而如果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9条和第90条,道路和林木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就明显加重,责任比例也就可以相应调整。

    判决:
    2011年10月,增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判定由新塘镇政府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3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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