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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户之间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18 10:39:05>跟律师谈谈<

    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户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因为白纸黑字,让双方的承诺有了法律依据。对此,法院依据合同法以及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法审理之后,认定被告一方行为构成违法,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例:
    原告唐高秋与被告富川广东一畜牧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签订了肉猪委托养殖合同,双方约定,正品猪6.5元/斤,次品猪5.8元/斤,由被告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原告负责养殖,被告对肉猪进行回收,该合同期限为2010年4月8日至本批肉猪结算完成止。
    2010年6月25日原告从被告处领取了价值69072元的200头四元杂肉猪苗,与此同时,原告向被告缴纳了20000元保证金。原告于2010年11月16日和17日向被告交售了全部肉猪,其中正品猪总数为37584斤,次品猪为992斤。
    另查明,原告领取了被告的饲料折款146712元,药物折款6924.92元。
    双方因肉猪回收价格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价格即正品猪6.5元/斤,次品猪5.8元/斤回收肉猪。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按合同约定价格即正品猪6.5元/斤,次品猪5.8元/斤回收肉猪。
   
评析:
    从本案情况看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肉猪委托养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合法的法律基础下,本案原告已按照约定将符合上市条件的肉猪交售给被告,被告应按双方的约定即正品猪6.5元/斤,次品猪5.8元/斤与原告结算。但被告在结算时却将合同约定的价格即正品猪6.5元/斤,次品猪5.8元/斤变更为正品猪6.0元/斤,次品猪5.5元/斤的价格与原告结算,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
    故,对于违约行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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