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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如何分财产?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1 9:50:5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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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现年76岁的王进才和66岁的刘桂芳是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才吉村委会上吉村人。30多年前,王进才夫妇因膝下无子,便收养了两岁大的王永文。长大后的王永文性情暴躁,与王进才夫妇多次发生矛盾,竟对夫妇俩谩骂殴打。随着年岁的增长,这对老夫妇实在难以忍受,201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永文的收养关系,夫妇俩已成年的6位女儿同样支持解除此关系。法院审理后,依据收养法相关规定,判决解除王进才、刘桂芳与王永文之间的收养关系。
  事过半年之久,双方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仍争吵不休,因之前怨恨太深,且同住在一个院子,王进才夫妇和王永文常常见面就吵架,互相指责对方,王进才认为双方已不存在收养关系,王永文还强行住在其祖屋内不肯搬离,而且还强占其征地补偿款和耕牛。而王永文却认为双方现在居住的房屋和院落是自己出钱修的,自己有权居住。双方一直僵持不下,矛盾不断升级。
  2012年年底,王进才以王永文无视生效判决,继续非法占用在其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居住在其祖宅内,且侵占其合法承包的5.67亩土地补偿款以及价值6000元的耕牛一头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对祖宅一间和前后庭院的合法权益。此外,王进才还请求法院判决王永文拆除在王进才宅基地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所建的一间厨房、厕所、猪栏,返还给王进才水牛一头,以及从祖宅内搬迁出去和清除宅内一切东西,并向其返还王永文非法占用的属其承包经营的水田土地5.67亩,并将该水田的政府田亩补偿金返还给自己。
  2013年5月,经澄迈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在王永文现居住的新房屋与王进才居住的老房屋之间修建一面围墙,围墙属王永文所有。而王进才一次性现金支付1.5万元给王永文用于新修建围墙及补偿之前王永文维修王进才老屋屋顶和修建厕所、猪圈等费用。
  此外,如果政府征收上吉村“岭上坡”土地,该土地上的青苗补偿款全部归王永文所有,但该土地地皮补偿款全部归王进才所有。双方各自承包耕作的水田如被政府征收,该各自水田征用补偿费归各自所有。村里的坡地如政府征收后,属于王进才、王永文家庭,全部补偿款按10等份分配,王永文占1份。位于老城镇才吉村委会上吉村祖屋属王进才居住使用,王永文无权使用。
  
评析:
  对于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存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或者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或者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或者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同时,收养法还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另因养子女成年之后仍与养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则双方可能存在家庭共同财产,对于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则双方可以请求依法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因此,本案中王永文享有和王进才亲生子女一样的家庭财产权,收养关系解除后有权分割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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