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家生、马树翠
被告:王其霞
原告王家生、马树翠系夫妻关系,原告之子王木庆于2003年6月24日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被告王其霞系王木庆之妻,王木庆有两个女儿,大女儿王倩,小女儿王亚文。
王木庆去世后,被告将位于淄川区罗村镇下黄崖村的房屋一套(含院落)以20000元价格转让,并将该款自行占有。被告所卖房屋东西13米,南北18米,其中南面算起有长13米、宽5米的地基使用权属于两原告所有,庭审中,两原告放弃对该地基的使用权,同意列入遗产中共同分割。
原告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其子王木庆去世,留下价值2万元的房屋一套,被告私自将房屋卖掉,未将原告应分得的遗产份额分给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应分遗产4000元。
被告王其霞则辩称:卖房子的钱已经都偿还王木庆生前欠下的债务了。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家生、马树翠与被告王其霞系王木庆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王其霞所卖房屋中10000元应列入遗产由五个继承人平均分割,被告王其霞应支付原告应分份额4000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两原告放弃属于其所有的长13米、宽5米的 地基使用权,同意列入遗产共同分割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陈述所卖房款已偿还王木庆生前所欠债务,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对此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王其霞支付原告王家生、马树翠应分遗产份额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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