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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问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24 10:42:07>跟律师谈谈<

    所谓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法定的事由在两次年度股东大会之间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股东大会,以决定临时出现需要股东表决的公司重大时宜。下列案例中,涉案公司因经营不善,为解决亏损问题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是,涉案公司以股东持股量的作为参与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是违背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的行为。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 1998 年 4 月 6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董事长李某在 1998 年 4 月 1 日发出召开 1998 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 10 万股(含 10 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
   ( 1 )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 2 )改选公司监事二人。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根据上述情况的描述,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效力:
   第一,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1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 2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
   ( 3 )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 4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5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 1/4 ,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 1/3 的下限。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第二,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30 日以前通知各股东。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本案中,通知中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 2 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第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不应依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此外,公司的解散应由股东大会产议,而不能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本案的公司解散由董事会决议,因而也是错误的。
   第四,该小股东被侵害的权益有股东的平等权和股东的知情权、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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