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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某与另外两个股东合资开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不久,其中一个股东黄某在公司外面接到一笔生意,并向公司提出了一笔款项进行业务运作。据了解,多余的钱黄某个人拿着。由于甲公司暂时处于起步阶段,并没有业务收入。陈某与另外一名股东认为黄某的这种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公司法》的相关法律了,请问,黄某的行为有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吗?
评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本案当事人黄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私自挪用公司资金。
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如果黄某挪用资金较大,进行其他营利性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则黄某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
相关法规: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不可以要根据是否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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