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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案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7-24 11:03:42>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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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原告一:杨某现(被害人之父),男,汉族,1966年XX月XX日生,住址:河南省鹿邑县观堂乡观堂行政村小翟庄 电话:1379526XXX,联系地址:大渡河路1718号阳光商务大厦XXX,

   原告二:余XX(被害人之母),女,汉族,1965年XX月XX日生,住址:同上 联系地址:同上。
  被告一:吴XX国,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住址: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XXXXX,

   被告二:六安市XXXX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XX,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六佛路XXX
  被告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分公司,负责人: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XXXX
  2011年4月29日20时11分许,二原告之子杨XX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朱凤银沿着陈翔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浏翔公路口,在向北转弯过程中,适逢被告一驾驶制动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牌号为皖N16435中型厢式货车沿浏翔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过事发路口,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杨XX、朱XX当场死亡。2011年6月1日嘉定区交警支队对该起事故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杨XX负事故主要责任。吴XX负次要责任。
  鉴于以上事实,而双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原告遂诉讼来院。二原告认为,被告一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驾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惨剧的发生给二原告带来了无尽的伤痛和难以弥补的伤害,被告一应依法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被告二作为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三依法应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承担理赔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原告特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崔萍律师代理此案为当事人挽回了公平合理的赔偿:
  判令赔偿二原告死亡赔偿金636760元,丧葬费233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000元,受理费律师费5000元;扣除被告三交强险承担的55000元,被告一、被告二对上述费用按30%承担计1 87,241.5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三被告承担。
  评析:
  崔萍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的法律条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综合地做了详尽细节分析。最后,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XX律师为原告争取了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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