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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司法律师股权变更协议不能履行纠纷案例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8-8 10:02:57>跟律师谈谈<

   【案情简介】

    2007年9月6日,马某某(乙方)与(甲方)荆某某、刘某、王某某、某某公司签订了《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全体股东协商以每股34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二、由乙方投资1360万元,将公司40%的股权买断,其中荆某某15%、刘某19%、王某某6%,乙方应按股权比例将款分别存入各股东指定帐户,同时各股东应及时将各自的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三、甲方应积极办理本方正在征用的荥阳市桓公路东、康泰路南170亩土地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的手续。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办齐10日内,乙方应将剩余的15%股金款按各股东持股比例汇入指定帐户,同时甲方将15%的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逾期不付款视为放弃股东权利;四、公司的45%股权为甲方法人所有,55%的股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应将法人变更为乙方;五、该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办下来之前,所有费用由原股东按比例承担。协议签订后,乙方分别于2007年9月7日、2007年9月10日、2007年9月12日、2007年9月18日将款依照协议约定汇入荆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指定帐户,荆某某、刘某、王某某并出具证明认可。但至起诉时荆某某、刘某、王某某未按协议约定到工商局将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
   【法院裁决】

    判决解除马某某与荆某某、刘某、王某某、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协议》;
荆某某返还马某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1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7年9月18日至2010年4月18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刘某返还马某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646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7年9月10日至2010年4月18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王某某返还马某某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07年9月7日至2010年4月18日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评析】

    马某某与荆某某、刘某、王某某、某某公司签订的《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签订后,各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马某某按协议约定将款打入荆某某、刘某、王某某账户内。但荆某某等人、某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拒不执行协议相关约定,致使本案土地开发项目至今未能完成,使《河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协议》无法实现。荆某某等人应按各自收到马某某的股权转让款如数返还,并自收到款之日起至2010年4月1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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