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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邪教汇总及相关法律知识

时间:2014-8-22 16:27:42>跟律师谈谈<

全能神教

 

全能神教是由“呼喊派”骨干赵维山于1989年创立的,系脱离基督教新教地方教会运动的变种组织,是当前国内最具危害力的邪教组织之一 。

另外明确认定的14个邪教组织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邪教组织逐渐发展起来。20世纪80年代,邪教势力大多在偏远地区活动,90年代新生邪教多以中心城市为基地扩张,进入21世纪,当代邪教势力开始出现国际化的趋势。在我国,明确认定的邪教组织共有14个。

全能神

组织情况:“全能神”的发起人赵维山拥有极强的组织能力,在人事管理方面很有一套。为了掌控全局,充分驾驭“全能神”的追随者,他建立了完整的组织体系。该体系等级森严、责任明确,极具危害性。据有关资料显示,该组织体系自上而下设有“女基督”、“大祭司”、“圣灵所使用的人”、“省级领导”、“区级领导”、“城乡领导”、“小排领导”和“细胞小组领导”等。

社会危害:造成此次招远血案的“全能神”教主赵维山曾是该团体的黑龙江骨干。多年来,该组织逐步演变出“被立王”“主神教”“实际神”“东方闪电”等派系。

1995年被公安部认定为邪教组织。[7] 

徒弟会

组织情况:陕西耀县农民季三保于1989年初创立,内部设有总会、小分会、教会点等7级机构。到1995年初,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4个省的300多个县,受蒙骗群众35万余人。

社会危害:季三保编造“七步灵程”,自称是“神所立的基督”“神的儿子”,可以行神迹奇事,治病救人。该组织骨干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致使大量学生辍学,很多群众整天“祷告”,放弃生产,变卖家产,预备“升天”,或有病不求医,因贻误治病而死亡。

全范围教会

组织情况:1984年,河南镇平县人徐永泽在平顶山创立“全范围教会”。最高机构为“全范围议会”,下设7个牧区。至1991年时,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5个省、自治区的88个县,蒙骗群众数万人。

社会危害:徐永泽编了《教会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全国福音化、教会基督化的国度,与主一同掌权”。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信主能治病”等谣言,要求信徒天天聚会时嚎啕大哭。受其影响,很多群众不思工作,一心等待“升天”。

灵灵教

组织情况:江苏淮阴县农民华雪和于1983年创立。该组织形式较为疏松,但有明确分工。至1990年时,该组织活动已涉及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蒙骗群众1.5万余人。

社会危害:华雪和自称是“第二个耶稣、主基督”,是“主耶稣二次道成肉身降临”,称“淮阴就是耶路撒冷”。该组织宣扬“世界末日即将来临,整个人类要毁灭,只有早进‘灵灵教’才能躲过灾难”,致使信徒群众放弃生产,坐等“世界末日”。

新约教会

组织情况:香港女影星梅绮(江端仪)1960年创立,后由其女儿张路得继续在台湾传播并建立组织。1964年,该组织另一负责人洪三期在台北高雄县建立新总部和“圣山”。1988年,该组织“石牌教会”负责人左坤另立“耶稣基督血水圣灵全备福音布道团”。截至2014年,该组织活动涉及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危害:梅绮、洪三期、左坤等人均自称“先知”,代表“至高神来执掌王权”,是“神在地上的君”,宣称要“推翻人的国,建立神的国”。

观音法门

组织情况:1988年,英籍华人释清海在台湾创立“观音法门”,活动涉及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19985月,骨干许成江另立“圆顿法门”,蔓延到9个省市的20余个县(),受蒙骗群众约5000人。

社会危害:释清海标榜自己是“清海无上师”,等同于释迦牟尼、耶稣基督、安拉真主等。从1989年开始,“观音法门”组织成员以旅游、探亲、投资办厂为名,频繁派人进入大陆,发展成员,秘密建立活动点。此外,又多次策动境内信徒到境外参加“法会”或培训,回国后进一步发展邪教组织。

主神教

组织情况:“主神教”是另一邪教组织“被立王”的骨干刘家国于1993年创立,活动涉及22个省、市。该组织成员分为“主神”“省权柄”“各级同工”等7个等级。

社会危害:刘家国自称“主神”,制造、散布“世界末日即将来临,只有信仰‘主神’才能得救,要团结在“主神”四周,终极建立神的王国”等迷信邪说。他还以“赐神灵”为名,强奸妇女19人;以缴纳奉献粮、奉献款为名,诈骗钱财40余万元人民币。

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7个邪教组织

被立王

组织情况:“呼喊派”骨干吴扬明于1988年创立“被立王”,曾一度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活动点500多处,发展信徒数万人。该组织体系分为“父王”(吴扬明)、“服权人”、信徒等5个等级,并制定了严格的戒律。

社会危害:吴扬明利用《圣经》中“被立”一词,自称“被立王”,宣称:“世界末日就要到来,只有信‘被立王’才能得救;若不信就要受惩罚,遭到屠杀”。

他先后以诱骗和胁迫手段共奸污成年妇女和幼女数十人。他还要求信徒缴纳“奉献款”,聚敛钱财数十万元。

统一教

组织情况:全称为“世界基督教同一神灵协会”,美籍朝鲜人文鲜明于1954年在韩国釜山创立。

社会危害:该组织规定信徒必须与异性信徒发生两性关系,称此为“洗礼”,由文鲜明为信徒指定婚配,主持跨国大型“集体婚礼”。该组织曾在韩国、美国组织过反共大游行。“同一教”以投资援助、任职任教、文化交流等为名,派遣职员进入我国进行渗透活动。同时极力拉拢、发展我出国职员,指使他们回国后广泛传播“同一教”。

三班仆人派

组织情况:“三班仆人派”是河南镇平县人徐文库(又名徐双富)创立,组织成员分为“大仆人”“二仆人”等6个等级,建立较严密的组织体系,活动一度涉及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危害:徐文库借用《圣经》神化自己,自称“大仆人”。该组织散布“2000年以前世界有七大灾难,世界末日来到了,“只有‘三班仆人派’才是真理真道”等迷信邪说。近几年来,徐及其骨干以“奉献钱是交给神”等为名,骗取大量钱财。

灵仙真佛宗

组织情况:1979年美籍华人卢胜彦创立“灵仙真佛宗”,总部设在美国西雅图雷躲寺(又称“灵仙真舍总堂”)1988年开始渗透我国,活动曾一度涉及13个省市。

社会危害:卢胜彦标榜自己为“活佛”“佛主”,极端敌视社会主义制度,曾于1989年多次发表公然演讲,攻击党和政府。该组织还在上海、广州、昆明等地设立分支机构,委任主持人,偷运、散发大量该组织书籍和宣传品,发展成员,建立组织。

天父的儿女

组织情况:“天父的儿女”又称“爱的家庭”,是由美国人大卫·摩西·白克于1968年在美国创立,其基本单位为“家庭”,最高机构为“皇室”,大卫任“国皇”。该组织从1980年开始渗透我国。

社会危害:攻击一切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宣称“上帝的爱即是性爱”,指使信徒用类似卖淫的方法发展信徒,募捐经费。在“家庭”中实行群居、滥交,甚至提倡儿童性行为。受其影响,境内大多数成员有流氓行为,乱搞两性关系。

达米宣教会

组织情况:韩国人李长林于1988年创立,最高机构为“达米宣教会世界总本部”。1992年初传进我国,活动一度涉及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社会危害:该组织以宣扬“末世论”为宗旨,宣称1992102823时是“世界末日”的开始,届时加进该组织的人将随复活的耶稣一起‘升天’,不信其说教的人将在而后的7年‘大灾难’中受苦”。自1992年以来,该组织频繁派人进入我国,发展成员,建立组织,并指使境内骨干煽动、组织受蒙骗群众搞集体“升天”活动。

世界以利亚福音宣教会

组织情况:韩国人朴叫呼于1980年创立。组织成员分为上帝、总务等5个等级。该组织从1993年传进我国,活动涉及东三省、北京、河北、上海等11个省、市、自治区。

社会危害:朴叫呼自称是最后的先知“以利亚”,要求信徒将其作为“石仙”加以崇拜,称其组织为“石国”。该组织在我国各地建立了聚会点、联络点,并租地建立“石国”聚居村,唆使受蒙骗群众变卖家产,举家移居,共同生活。在“石国”聚居村内,要求他们断尽与外界联系,集中学习邪教教义,不得读报、看电视、听广播。

 

邪教法律知识: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第36条第2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宗教信仰的自由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针对目前我国邪教分子利用民众对宗教认识程度不够,法律意识观念淡薄,自诩为“宗教”,实则为邪教组织。利用教众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前有“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惨痛教训,后又陆续出现“全能神教”、“灵灵教”等邪教组织,危害民众,扰乱社会秩序。在公安部统一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20146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全能神”邪教的专项打击行动。行动开展两个月来,全国共破获案件5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近千人,有力打击了“全能神”邪教的嚣张气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百条中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第二条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二)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三)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四)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六)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实施前款所列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组织机构或者发展成员的;2.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人员进行邪教活动的;3.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制邪教组织标识,数量或者数额巨大的;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受骗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醒广大网友,一旦发现身边存在疑似邪教的组织,第一时间向公安部门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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