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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离婚两年后要求精神赔偿被驳回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8-16 10:02:37>跟律师谈谈<

   儿子出生八年后,父亲杨某发现其竟不是亲生。想到自己不仅戴了“绿帽子”,还白白支付多年的抚养费,气愤难平的杨某两年前与妻子离婚。两年后,杨某心中仍有不平,将前妻告上法庭,向其索赔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20万元。
   2002年,杨某和黄某经人介绍结婚,结婚没几天,夫妻俩就闹了矛盾。经常吵闹,丈夫杨某动不动就说要把妻子赶回娘家。黄某心里非常难受,常和朋友在一起喝酒解闷。有一次她在外面喝醉了,与一名男子发生了婚外情。
   之后的几个月内,黄某虽然心存内疚,却对婚外情一直守口如瓶,不久,她怀孕了。在她怀孕期间,夫妻俩开始分居,直至2003年底孩子出生,双方一直分居。
   2004年,杨某离开靖江去南京学习三年,回靖一年后又去苏州进修一年。近五年的时间,杨某很少照顾到孩子,虽然和孩子的感情比较淡,但他从来没有怀疑过孩子的血缘。
   2010年7月初,杨某和朋友闲聊时,偶然听到朋友提及有个叫唐某的男子和自己的妻子要好。“我当时并没有怀疑妻子,后来朋友提醒我,说我的儿子和我长得不太像。我越看越觉得是这样,才去做亲子鉴定。没想到儿子真的不是我的!”发现自己被骗后杨某非常愤怒。2010年8月,他与黄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今后由黄某直接抚养,自己不贴补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但其对孩子享有探望权,双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离婚后不久,黄某和唐某登记结婚。黄某后来曾说到,孩子的亲生父亲并非唐某,只是八年前一起喝酒的一个朋友。
   时隔两年后,杨某不甘心,将前妻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赔偿8年的抚养费用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杨某表示夫妻间应忠诚,他一直以为孩子是亲生的,前妻的行为对他造成了伤害。
   法院认为,杨某与孩子无亲子血缘关系,对孩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他为孩子支出的抚养费用,有权要求黄某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孩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居住、生活、学习情况,结合本地生活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最终确定黄某赔偿杨某抚养费用损失15600元。而杨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却被法院驳回。原因是杨某在离婚时已经知道孩子不是亲生的,却未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精神赔偿,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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