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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少妻的房产之争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4-16 9:10:51>跟律师谈谈<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最近我们这里就有一例花甲老人状告少妻的返还房产的案子。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4年赵胜在朋友聚会上与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章琳琳相识,赵胜当即被风情万种的章琳琳所倾倒,虽然赵胜知道章琳琳是有夫之妇,但认识后依旧与其来往,至2002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2003年2月章琳琳离婚,同年4月与已经六十多岁的赵胜在潍坊市长宁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恩爱无比赵胜将原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潢,并添置了一些生活用品,作为爱巢在此定居。赵胜怀抱娇妻以为自己下半生有了依靠,满心欢喜。因此结婚不到半年就与章琳琳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属赵胜的婚前产权房屋(价值40余万元)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归妻子章琳琳个人所有,今后该房产由章琳琳个人全权处分,为了表示自己有诚意,他还带着章琳琳到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可是好景不长,双方由于年龄及思想、性格差异过大,生活方式也大相径庭,婚后没过多久,两人之间就发生了冲突。2004年春节后,章琳琳就搬回自己家居住,每个月仅到赵胜那里住上一两天,顺便从他的退休金中要走部分生活费,2006年下半年后章琳琳就不再到赵胜那里领取生活费了。赵胜为结婚几乎花掉了所有的积蓄,房产也给了章琳琳,到头来落得人财两空,因此他痛苦万分,甚至开始怀疑章琳琳和他结婚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他决定委托我们代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章琳琳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分割包括那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
    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胜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房屋约定归章琳琳个人所有。这个约定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如此,这份合同还进行了公证。但是,赵胜将房产赠与新婚妻子章琳琳,是想得到章琳琳的终身照料,也就是说,赵胜的赠与行为是附加夫妻关系长期维持这个条件的。现在如果这个附加条件失去,赵胜也将失去住房。因此就不能不考虑他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同时也明确规定,离婚之后,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此我们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要求章琳琳支付20万元的经济帮助。章琳琳却不同意离婚,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同时她还提出按照“夫妻财产协议书”,那套房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不能分割,她与赵胜结婚没有别的企图,如有企图,“夫妻财产协议书”签订之后,她早就该提出离婚了。
    法院听取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后最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产权归章琳琳所有,但章琳琳应给予赵胜20万元经济帮助款。这样的判决毫无疑问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情理的,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此事提醒我们广大市民:今后在作出任何决定前一定要深思熟虑,特别是象赠与房屋等大件物品一定要附条件加以明示,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丧失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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