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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三峰起诉索赔19.3亿元 重庆钢铁力求协商和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11-30 16:32:39>跟律师谈谈<

11月28日晚间,重庆钢铁(601005)公告,重庆中节能三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中节能三峰)因供电合同纠纷一案状告重庆钢铁、重钢集团,请求判令重庆钢铁和重钢集团连带向中节能三峰支付加工电费款11.16亿元、,支付补偿款1.24亿元、支付违约金6.89亿元,共计19.3亿元。 重庆钢铁表示,该纠纷有情势变更事项,力求通过协商和解。

前期各方合作满意

公告显示,重庆钢铁近日接重庆市高级法院应诉通知书,重庆中节能三峰能源有限公司状告重庆钢铁、重钢集团,要求:1.判令重庆钢铁和重钢集团连带向中节能三峰支付加工电费款11.16亿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判令重庆钢铁和重钢集团连带支付补偿款1.24亿元(暂计至2016年6月30日);判令重庆钢铁和重钢集团连带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89亿元(以欠付加工电费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金额共计19.3亿元,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重庆钢铁为此案进行了说明,为综合利用重钢集团环保搬迁长寿新区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富余煤气、干熄焦高温高压蒸汽等资源,实现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同时为缓解投资压力,按照重钢环保搬迁“重点投资主线,公辅采取招商”的投资策略,重钢集团通过招商引资的方式完成CCPP-CDQ发电项目。

2009年4月9日,重钢集团与中节能投资公司等组建中节能三峰。采用来料加工模式,在重庆钢铁保证钢铁系统正常生产的前提下,由重庆钢铁将钢铁生产过程中富余的高、焦炉煤气和余热免费供应给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所产生的电力全部用于钢铁生产,重庆钢铁向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2009年合资项目建设以来,重庆钢铁一直按照合资公司要求履职尽责,并在生产规模正常和基本生产工艺未受外部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均达到了双方协议确定的高、焦炉煤气供气率要求。

形势变化出现问题

由于“十三五”以来,国家新环保法的出台,强制要求钢铁行业减少二氧化硫等相关废弃物的排放,重庆钢铁为配合完成国家新环保法相关减排要求,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焦炉煤气大量调整为高炉煤气,以有效控制焦炉烟囱烟气排放指标,由此导致重庆钢铁高炉煤气剩余量大幅减少,无法满足原协议所约定的高炉煤气供气率的要求。同时,由于国内钢铁产能严重过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重庆钢铁在环保成本、财务成本显著高于同类企业,且船板市场极度收缩情况下,主导产品出现亏损,被迫压缩产能,由此也导致供气率达不到要求,这些均属明显的情势变更事项。

自2014年以来,重庆钢铁在经营极度困难,无法按期支付中节能三峰电力加工费的情况下,本着公平公正及减少双方损失的原则,反复多次通过书面函件、会谈等形式,就存在较大争议的加工电费、违约金和负荷率不足补偿电费事宜与中节能三峰公司进行谈判、协商,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

重庆钢铁认为中节能三峰的主张显失公允,故对其对加工费的计算方式和对补偿、违约金未予认同。目前,重庆钢铁正积极与中节能三峰进行沟通,力求通过协商和解来解决纠纷。

另外,重庆钢铁还披露了15起重大诉讼,重庆钢铁均为被告。其中已经执行1起,已经判决3起,11起案件正在审理中,这些案件标的最大的为重庆伟晋环保科技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1亿元,最低的为1061万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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