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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与‘小三’,后悔将其告上法庭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0-9 11:49:30>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王某与其‘小三’小赵拟定一份增与协议,协议将市区一套住房“卖”给小赵。次日双方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半年之后,小赵提出分手,王某顿感太亏了,以其妻子的名义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双方“买卖房产协议”无效。
(审理中,小赵辨称):1.王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将其名下的房产“卖给”小赵,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2.买卖房产协议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3.部分价款是以周应支付的“生活供养费”抵扣也是支付了对价。
【争议焦点】
  1.双方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法律是否应该支持“生活供养费”或“租费”?
【律师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害社会公共利益,搅乱社会经济顺序。还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行为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周老板与秘书小赵之间的“买卖房产协议”实际是无偿赠与。只不过是以合法的形式,达到支付:包养费”而已。而“包养费”或“供养费”均是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内容之一。
 2.周老板是有妇之夫,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将该房产单方进行处分,有损夫妻关系另一方的财产权,也是一种侵权的无效行为。
 3.双方尽管签定了一份:买卖房产协议”且该房产已经过户,但小赵并未还支付对价,仅以应该支付的所谓“补偿费”“供养费”抵偿购房款,本身不合法。
 4.小赵在签订“买卖房产协议”时,还以多种借口和理由对周老板进行要挟甚至是威胁,该协议是胁迫的产物。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认定该“买卖房产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善良风俗,名为“买卖”实为赠与且有损第三人合法权益,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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