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债权债务>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无保险费 家长怒告学校被驳

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无保险费 家长怒告学校被驳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10-23 9:10:45>跟律师谈谈<

【基本案情】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后,家长去报销费用时被告知没有参加保险,学生家长多次与学校协商无果,一怒之下将学校告上了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日前,广西平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树健、杨喜然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树健与原告杨喜然是夫妻关系,黄某(未成年人)是两原告的儿子。2008年2月,黄某转学到被告平南镇二小接受义务教育。2010年9月,被告根据上级的部署发动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的学生将保险费交到学校后,由学校统一将保险费交到平南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参加保险。该年度,黄某交纳了保险费并参加了保险。2011年度、2013年度,黄某均参加保险。2012年度,黄某没有交纳保险费,平南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资料显示黄某没有参加保险。2012年6月2日,黄某因病到医院住院治疗,于2012年10月7日因医治无效死亡。原告向平南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申请报销黄某的医疗费时得知,黄某没有参加2012年度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其医疗费得不到报销。为此,原告找被告协商赔偿未果,故提起诉讼。


【法官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被告应否赔偿原告医疗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被告镇二小根据上级的部署发动在校学生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由其为学生缴费到平南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事务。这是被告镇二小发出的要约行为。学生及其家长将保险费交到学校是承诺。本案中,原告没有交付保险费到学校,也就没有做出承诺,故而没有订立合同。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同时被告镇二小对其在校学生是否参加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没有法定或特定的义务,故而不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范围内支付医疗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qq 律师在线咨询qq

在线律师咨询 离婚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法律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学生在校期间病故无保”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