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杭州一家资深的处理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事务部,整理了一份2016年度杭州市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大数据报告。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公开网上公开的共计1077份判决(整个大杭州范围)的分析整理,离婚案件总数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余杭区、西湖区、萧山区。
法院判不判不离婚,抚养权探望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怎么判,这些问题都可以从数据中体现出来。
判不判离婚
法院到底看什么
我国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所以判不判离婚,法院主要审查一条,夫妻的感情是否破裂。
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不会判。法官考虑的原因有,双方结婚是自由恋爱,婚后只是因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只要双方能够好好交流,及时沟通是有和好的可能的。夫妻双方无根本性的利益冲突,孩子还比较幼小,为了照顾孩子的身心健康,法院认为夫妻双方的感情还未破裂,不准予离婚。
但有几种情形,法院会直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第一种,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是严重过错行为,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既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进行结婚登记,又包括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事实重婚。因夫妻一方重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如果已超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侵害人格尊严,危及人身安全等,即应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第三种,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如果只是偶尔为之,没有成瘾或已经教育改正的,法院不直接认定夫妻关系破裂。
第四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但对于不是主观意义上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法院不认为是分居。另外分居的年限必须满2年以上,间歇性的分居时间不能累计计算。
还有一些情况,比如一方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是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最复杂的一种情况是,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法院在认定此种情形时,综合考虑双方认识的方式、从认识到登记结婚的时间以及婚后的生活状态等因素。
如果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很多人半年后会二次或多次起诉,这时候法院判决离婚会考虑,夫妻双方直到第二次起诉离婚时还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感情确无和好可能。
但也有驳回的情形,比如再次起诉离婚,但有一方不同意,比如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抚养权判给女方多
探望权受阻情况多
离婚时,亲情的无法割舍,使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经常产生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只能求助法院作出判决。
从数据可以看到,在抚养权归属中,杭州市各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女方的情况占了大部分。
需要提醒的是,法院对于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做出离婚判决时并非一定判决每人抚养一个子女。也有判决一方获取两个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只承担抚养费。
法院考虑到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子女从小的生长环境,二是父母能够提供的条件。
有一些基本的原则是,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不过,2017年民法总则中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10周岁下调至8周岁,因此现在法院征询意愿的子女年龄,可能也会进行相应下调至八周岁。
在涉及探望权的判决中可以看出,每月2次是法院判决探望权行使的大概率次数。
但,探望权的行使最终还是要依靠直接抚养一方的配合,目前不愿意配合的非常多,一旦遇到行使探望权受阻,也只能先申请法院执行,但毕竟子女非物品,实践中存在很大的困境。
财产分割房产是大头
照顾子女和女方
起诉离婚势必牵涉到财产分割,房产依旧是大头。不过,现在还出现了股权作为共同财产的情况。
有一个现象,由于房产价值较大,当事人考虑到第一次起诉离婚败诉风险极高,所以很多原告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不提出房产分割。
处理这类问题的基本依据,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存在几种判决情形:房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如果夫妻共有的房产有两套及两套以上,根据每套房产的购买情况、还贷情况、主次贷人情况、实际居住情况并考虑公平因素等,法院判决夫妻双方一人一套及以上,并补差价。
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当事人提前或在庭审中协议并达成共识,将共同所有的房产赠与婚生子女,法院一般会采纳双方当事人的这个协议,将房产判赠归子女所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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