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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拉旅客不成 三人故意伤害他人获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4-15 15:21:25>跟律师谈谈<

现年49岁的王建华系安徽蚌埠市某企业职工,曾参加过省级拳击运动比赛,工作之余帮助朋友在车站拉客;46岁的俞传学和45岁的陈民分别系淮南市无业人员和个体司机。去年9月4日凌晨2时许,王建华、俞传学、陈民酒后在上海铁路局蚌埠站站前广场招揽租车生意。在车站贵宾室附近,王建华等人劝说刚下火车欲往淮南的旅客马某、蒋某乘坐出租车,马、蒋二人因嫌车费太贵没有同意。之后,俞传学拎起马某放在地上的行李,走向其停在车站贵宾室门前的黑色桑塔纳轿车,强行让马某租乘自己的汽车前往淮南,马某随即上前欲夺回行李,并表示不愿乘坐俞的汽车。俞恼怒之下转身丢下行李后用拳连续击打马某,将马打倒在地,站在旁边的王建华、陈民亦上前帮忙殴打马某。年近六旬的马的同行人蒋某见状过来劝阻,王、俞、陈又对蒋施以拳脚,致蒋身体失去平衡向后倒退,接着王建华又挥拳击中蒋面部,致蒋后仰倒地昏迷。俞传学随即驾车逃离现场。

值勤民警接警后迅速感到现场,将马某、蒋某被送往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蒋某经抢救无效于9月10日死亡。经鉴定,蒋某的死亡原因系被击打右侧头­后形成的冲击伤和对冲伤造成两侧额顶颞叶脑实质出血,双侧脑室出血,脑干、蛛网膜下腔出血,左侧额叶硬脑膜外出血,导致­内压升高,脑疝形成,呼吸循环中枢抑制而致死亡;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经侦查,于9月5日在蚌埠市将王建华抓获,在淮南市将俞传学、陈民抓获。

  免费法律咨询认为,被告人王建华、俞传学、陈民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三被告人基于共同侵害故意所分别实施的行为,均为他人的伤害行为排除了妨碍、造成了便利,相互之间的配合作用以及形成的合力,与被害人的受伤死亡后果均有因果关系,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王建华、俞传学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民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王建华、陈民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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