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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对象不如意 要求退还服务费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5 10:42:28>跟律师谈谈<

   张先生因婚介公司介绍的几位对象不如意,遂将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的婚姻介绍服务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婚介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双方合同解除,婚介公司退还部分婚姻介绍服务费。


  已过50岁的张先生是一名小区保安,一直想找个年龄20至28周岁、面容姣好、身材完美、家里有套房或别墅甚至有公司的独生女作为婚恋对象。2013年9月10日,他与厦门市某婚介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婚介公司综合张先生的个人条件和择偶要求,有针对性地为他推荐结婚对象至少12次以上,并按张先生的意愿为其开通自建网站的网上自助征婚功能,服务最终有效期限至2015年9月9日。张先生为此支付1880元的婚姻介绍服务费。此后,张先生觉得婚介公司原先声称有符合其要求的女性,但几次均未能推荐符合其择偶要求的对象,遂将婚介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婚介服务以张先生结婚或主动放弃婚介公司服务为止,故张先生有权依约主动放弃婚介公司的居间服务,解除合同。婚介公司虽然尚未促成张先生建立婚恋关系,不得要求支付全额报酬,但确为他推荐介绍若干次对象,并与之多次沟通,付出了时间、精力和费用,可以要求张先生支付从事婚姻介绍服务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婚介公司为张先生介绍对象花费必要费用为940元,扣除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判决婚介公司退还张先生婚姻介绍服务费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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