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何女士于2012年7月来到北京任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工作一段时间后,何女士发现自己怀孕并将医院诊断证明等告知单位。12月初,公司要求何女士主动离职,何女士拒绝。之后,公司又找何女士协商离职一事,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2013年1月,公司将何女士辞退,收缴了何女士的考勤卡,禁止何女士进入办公区域。何女士为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最终,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继续为何女士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直到约定用工期结束;公司保证协助何女士足额领取到生育津贴,并保证协助何女士顺利报销生育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何女士2万元补偿;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明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而将其辞退的,即为违法解除,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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