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消息:王某与黄某签订《私房出售协议书》,约定黄某以自己名义在顺义区某镇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使用土地为集体土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2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2011年,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签订的《私房出售协议书》无效,王某向黄某返还房屋,黄某退还王某25万元购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私房出售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私房出售协议书》时均明知涉案房屋所使用的土地为集体建设用地,而王某亦非房屋所在村的村民,黄某与王某的房屋转让行为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黄某和王某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将房屋返还给黄某,黄某向王某返还25万元并给付王某房屋装修损失15万余元。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黄某和王某对合同无效造成的各自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涉案房屋为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无法上市交易,故王某并不存在因诉争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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