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最新消息:去年6月,因房屋装修工程所需,周佳、王月找来了杨师傅做泥工,并让杨师傅找来一名小工叶师傅一起干活,约定每天报酬为120元。一日,叶师傅站在2米高的梯子上与杨师傅一起敲大门上的水泥预制板,预制板突然倒塌,撞倒梯子,导致叶师傅摔落在地头部严重受伤。叶师傅在医院花去4万多元医疗费,丧失了大部分工作能力。事发后,叶师傅将周佳、王月和杨师傅起诉至宁波鄞州法院,要求杨师傅赔偿其损失28万余元,周佳、王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师傅是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故应由雇主即周佳、王月承担赔偿责任。杨师傅同为雇员,无证据证明在原告受伤的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综合各项证据,一审判决周佳、王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计21万余元,扣除已赔偿的费用,尚需赔偿17.5万余元,并赔偿叶师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判决生效后,由于周佳、王月原本生活并不宽裕,一时拿不出18万余元的赔偿款,叶师傅向鄞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两被执行人赔偿叶师傅9.5万元,其余款项叶师傅自愿放弃。为履行和解协议,周佳、王月卖掉了他们唯一的房屋,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之后的第五天,即将全额执行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此事发生后,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许多网友认为周佳、王月不应该承担这么严重的责任,为他们喊冤。综合案件看来,本次事故属于雇主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该规定,在没有第三人伤害的情况下,雇主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即应当全赔。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在劳务过程中受伤自身没有过错,则应当由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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