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高级工艺美术师的作品搬到衣服上,温州一家服装公司因此惹来官司。8月2日,温州市鹿城法院判决该服装公司赔15万元。
美术大师状告网店出售的女装图案侵权
71岁的苏老师是河北保定人,系工笔画家,高级工艺美术师,擅长工笔花鸟、人物、山水。分别于2004年3月、2006年9月创作了美术作品《梅花鹦鹉》和《白玉兰点颏》。2008年10月,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工笔重彩研摹·花鸟》一书,这本书里面收录了苏老师的上述两幅画作,并注明了绘画人为苏老师。
2010年10月28日,温州某服装公司成立,经营服装、鞋帽,在天猫网站开设了网络店铺,自行设计生产并对外出售女装,服装风格属于中国风。
一个是深谙中国画中诗韵深幽的美术大师,一个是原创中国风女装的网店,是什么把两者联系在了一起呢?
去年7月,苏老师发现,这家服装公司的天猫网店没有经过他的许可,在女装上衣、披风、长裙等十个服装款式上擅自使用了他创作的《梅花鹦鹉》和《白玉兰点颏》两幅画作,并予以销售。销售量还不小,截止去年7月25日,该服装网店销售侵权产品共计约46万元。
苏老师立即通过公证保存了侵权的网页页面,并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服装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除了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未出售的服装、赔礼道歉外,还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约46万元、精神损害费5万元以及律师费、公证费等。
服装网店:服装是否畅销与面料中的图案关系不大
面对50余万元的索赔,这家服装公司表示缺乏依据。
服装公司辩称,苏老师的作品已经被出版社出版发行,著作权是否被买断不得而知。其销售的服装属于中国风,选择任意中国特色图案即可,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载有与苏老师作品相似图案的面料,并非有意侵犯著作权。他们认为,服装是否畅销、是否有利润,主要依赖于设计师的款式设计及营销推广,面料中的图案对整件服装作用不大,仅起点缀作用。
另外,服装公司提出,其销售的金额还需要扣除面料、辅料成本、设计开发费、加工费等成本,苏老师要求赔偿的金额并非全部是违法所得,也没有事实依据。
法院认定:服装公司侵害的是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
经法院审理查明,苏老师与吉林美术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没有转让画作版权,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经过庭审比对,服装网店销售的女装上的图案与《梅花鹦鹉》和《白玉兰点颏》两幅美术作品的构图与整体结构一致,并保留了鸟和枝干等主要元素,唯一不同的,仅是将图案中的鸟做了镜像处理而朝向相反,服装上的图案主体元素与涉案美术作品的表现手法近似,整体构成实质性相似,该行为侵害了苏老师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一审酌情认定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认为,服装公司侵犯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属于财产权利,侵权人应该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法院认为苏老师主张的约46万元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首先,苏老师没有举证证明服装公司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其次,网店销售服装必然会产生各项成本,违法所得应该是销售金额减去经营成本;第三,赔偿数额应当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不能重复计算。
由于双方都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服装公司的经营成本,所以苏老师的实际损失或者服装公司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这种情况下,法院综合考虑了两幅美术作品的知名度、服装公司不仅是生产者,而且还在网店上销售服装,涉及地域广、持续时间长、传播速度快,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较大,认定侵权后果较为严重,以及苏老师为了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酌情确定苏老师的经济损失为15万元。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虽然服装公司侵犯了苏老师的著作权会给苏老师带来消极的内心感受,但服装公司没有侵害苏老师的人身权益且没有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所以对苏老师主张的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鹿城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服装公司停止生产侵犯苏老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服装并赔偿损失15万元。
据悉,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该服装网店上被诉侵权的服装已经全部下架,链接也被删除了,同时该网店也声明停止销售。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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