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北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渝北区的王女士拿着130万元的银行转账凭证,将收款一方的老刘告上了法院,要求老刘偿还“借款”;结果老刘辩称,这1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还款,是朋友老李从王女士那儿借来还给他的,他还提供了相应的借条。而王女士除了银行转账凭证外,并没有其他证据表明这130万元是借给老刘的。因此,渝北区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拿130万转账凭证 她打官司要求还钱
近日,家住渝北区留云路的王女士向渝北区法院提起诉讼称,2015年6月,老刘向她借了130万元。当天,她就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老刘。
王女士称,此后,虽然自己多次催收,但老刘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直到现在都没有还款。
为了追回借款,于是王女士将老刘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立即偿还130万元本金以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王女士出具了自己的银行转账凭证。
三方对质后真相反转
原是替人还钱变“借款”
而老刘则辩称,他和王女士并不认识,自己根本没有向王女士借过任何款项,双方也没有签订过任何借款合同。至于王女士所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则另有蹊跷。
“她给我转款,不是借钱给我,而是替别人还钱。”老刘说。为了证实自己所言非虚,老刘找到了这个“别人”——老李,并请来老李出庭作证。庭上,老李提供的借条显示,自己借了老刘1000万元。老李称,王女士是他的朋友,这130万元,是王女士借给他的,他用来还给老刘。“王女士和老刘互不认识,我通过微信将老刘的银行卡号发给了王女士,再通过王女士还款给老刘。”
原告现有证据不足
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王女士则称,是老李找到自己,并介绍给老刘认识,后来将款项借给了老刘,并非老李所说的是替他向老刘还款。
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渝北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仅凭银行转账凭证起诉 借贷关系成立还需举证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称,被告老刘对证人老李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被告与原告并不相识,没有经济关系,不可能什么都不出具就打款给被告,证人证言合乎情理和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被告举示了老李向自己借款的借条及转款凭证,并申请老李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对被告主张,本案所涉原告向被告转款,系证人老李向原告借款用于支付被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仅举示金融机构借款凭证作为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所举示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与证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另外,证人陈述本案所涉130万元打款,系证人向原告借款,用于偿还证人欠付被告的借款亦符合常理,则原告应对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举示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未举证,且原告向被告转款130万元而未要求被告出具借条、也没有向被告催收的相关证据,并不符合常理。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故本院对被告陈述原告转账,系证人向被告偿还借款的事实予以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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