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一男子在离婚之后,发现前妻在婚内出轨并与第三者生育一子,盛怒之下状告前妻,索取精神赔偿费。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9月1日,记者从海门法院获悉,男子获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据了解,施女士与黄先生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内未生育子女。2016年2月,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离婚。离婚后,黄先生得知前妻婚内出轨,并导致怀孕,她和第三者的孩子于2016年8月出生。于是,黄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施某在婚内与他人同居怀孕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侵犯了黄某的配偶权,给黄某造成了精神压力和痛苦,黄某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故酌定由施某赔偿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夫妻互相忠实,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因此,在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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