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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裔男子在上海设立办公室 空手套530万一逃10年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8-2-24 10:50:40>跟律师谈谈<

利用国内市场对转口贸易需求,境外成立公司并在上海设立办事处承接业务,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受害公司人民币共计530万余元,后更名改姓离境逃逸长达10年,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连某被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13年。

国内转口贸易需求旺盛 境外成立皮包公司承揽业务

从2005年1月1日起,世界贸易组织(WTO)取消全球纺织品配额。根据WTO规则,如果一个国家能够证明进品对国内市场构成威胁,美国和其他成员就可以在2005-2008年通过提高进口关税或设置所谓的特保配额限制进口。2005年4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9种中国纺织品进行调查,同年6月10日,中国与欧盟就纺织品出口问题达成协议。由此,欧盟重新对某些中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实施了进口配额,并规定中国在每一协议年度准予进入纺织品服装的类别和数量。

拥有加拿大国籍的连某瞅准在上述规定里蕴含的商机,在新加坡花费100新加坡元注册成立利得公司,并在上海设立办公室,以利得公司上海代表处的名义从事国内纺织品转口贸易业务,并对外称有渠道绕开欧盟、美国等对中国纺织品的出口配额限制。

2005年8月,连某经他人介绍来到徐某所在公司洽谈转口贸易业务,表示他了解到对方所供职的位于波兰的某总公司对中国纺织品服装有较大的需求,但位于波兰的总公司收到欧洲纺织品配额的限制,而自己有渠道利用欧盟对于印尼的纺织品出口没有配额限制的便利,从而可以规避配额的限制。双方在一番商量后决定先由徐某指定的多家国内外贸厂商以出口名义与在新加坡的利得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国内厂商将货物出口至利得公司,再由利得公司通过相关渠道给货物配上印尼产地证书,再转运至位于波兰的总公司,以此绕开欧盟对华纺织品出口配额限制的转口贸易,扣除连某支付的购买印尼产地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转运杂费,剩余的是连某的盈利。

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根据双方约定,连某与位于波兰的总公司都是按照集装箱结算,一箱一结,对方公司按照利得公司的发票金额将货款支付给该公司,随后利得公司再扣除办理产地证明的费用及赚头,按照国内出口商的发票金额将货款二次结算给国内出口企业,从而完成整个过程。经统计,2005年10月至2006年4月,连某从徐某所在公司赚得利润2.8万余美元。

9份“汇款水单”蒙骗对方

逃离出境后更名改姓

经过8个月的合作,上述“成功”的经历使徐某逐渐信任和认同连某的能力,并决定继续让连某开展公司所需要的转口贸易业务。双方约定,再次以利得公司名义与总公司指定的多家外贸公司签订多单合同,分别将总价70万余美元的7个集装箱纺织品出口至新加坡。2006年7月11日、12日,总公司在收到上述货物正本提单后,将前期两笔货款共计40万余美元支付给利得公司,而连某在未将上述货款支付给境内委托公司的情况下,在新加坡将9份“汇款人为利得公司”的新加波汇丰银行的“汇款水单”传真至波兰总公司上海代表处,并谎称其已通过汇丰银行将前期货款跨境支付给境内公司,同时催促徐某尽快支付剩余货款30万余美元。同年7月24日,连某在收到波兰公司支付的尾款后,在隔天早上6时即从新加坡返回上海,关闭利得公司上海代表处,并于当日23时离境逃逸。同年9月,连某将姓名进行变更,并以新姓名重新办理了加拿大护照和相关证件。

而徐某汇款后一直联系不上连某,直到案发才得知连某在新加坡传真给对方的“汇款水单”也就是“汇款申请书”,其并不代表银行已经汇出了该笔汇款,申请人可以随时取消或者因为账户余额不足而无法汇出资金。连某正是利用徐某对业务的不熟悉成功骗取了对方公司的钱财。

偷赴上海看病被抓获百般抵赖拒不认罪

潜逃达10年之久的连某患上了癌症,他听闻上海中山医院在医治癌症方面卓有成效,故打算偷赴上海求医问诊,抱着一丝侥幸心理的连某还认为自己久离大陆而且变更了姓名应该不会被警方发现。

2015年4月26日,连某在台湾乘上飞机并成功抵达了上海浦东机场,没想到其刚落地不久,就被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检查人员列入可疑人员,并被警方扣留带回讯问,后经核实,证实其确系2006年被上网追逃的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

连某到案后,拒不承认自己犯罪事实,还为自己找了多条狡辩理由。连某一方面否认了徐某在先履行的小额合同中已支付相关的转口费用的事实,强调其在履行上述小额合同获得的2.8万余美元利润非转口贸易费用。另一方面,又称在2006年6月取得的70万余美元是徐某应当支付其用于购买印尼纺织品出口配额及相关出口费用的资金,表示其按照每件出口衣服2美元的价格计算费用,总共约30万件衣服,故应当从徐某处收取这些钱。此外,连某还称传真给徐某的9份汇款申请书不是其本人所为。

检察官多方调查取证突破“零口供”锁定犯罪事实

面对连某的辩解,承办检察官从外围细查,重点核实了三方面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对于连某前期先履行的小额合同合同。从波兰总公司出口的贸易来看,一般每个集装箱转口费用是4000-6000美元,而连某前期履行的合同中显示共有5个集装箱需要转口,其赚得的2.8万余美元差价与转口费用基本吻合,其辩解明显不合逻辑。对于双方在2006年6月左右签订的合同从正常贸易产生的利润来看,利得公司应得的利润应当为总货款的6%左右,而连某将波兰公司打给其货款的90%以上截留,作为其转口贸易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连某辩解其没有传真过汇款申请书给徐某,而从出入境记录显示,此时连某正在新加坡。徐某正是基于此份汇款申请书,从而相信连某是把钱汇给了国内外贸公司,因此才通知波兰公司将余款支付给了连某。传真汇款申请书的直接且唯一的受益人只有连某一人。而且,汇款申请上有连某英文的签名,该签名与连某的签名高度一致,且汇款申请书上的传真电话号码系新加坡的号码。

纵观连某的整个犯罪过程,2006年7月11日,连某收到波兰总公司的汇款40万美元,同年7月20日,连某传真9份汇款申请书至波兰总公司上海代表处证明其已向国内公司付款,同年7月24日,波兰总公司将剩余30万余美元汇至利得账户,同年7月25日6时许,连某从新加坡飞至上海,当晚23时许搭班机离沪,马上改名换姓,开始其潜逃生涯。从连某上述一系列的行为表现来分析,连某辩称与徐某之间是贸易纠纷,但其却没有采取一般解决贸易纠纷的方式,而是在24小时内关闭上海办事处并离开中国,该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检察官认为,这起案件形式上是中国出口厂商将货物出口给利得公司,而实质上,利得公司是出口代理的身份,利得公司本身并不需要买入该批货物,而是将波兰总公司委托上海代表处采购的货物转运到波兰。这是一种典型的国际转口贸易合同,也是认定本案为合同诈骗罪的基本框架。

2016年7月18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当事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连某通过履行小额合同,逐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后在收到大额货款的情况下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私自侵吞货款并逃逸,故对被告人连某提出的相关辩解,不予采信。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连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驱逐出境,责令被告人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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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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