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有胆大妄为者居然以结婚为幌子,引诱他人卖淫,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获取暴利,最终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近日,巴东法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谭某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引诱卖淫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1、案情回顾
2017年2月,谭某以给邓某介绍工作为名将邓某诱骗至巴东县野三关集镇,并以要和邓某结婚过上好生活为由引诱邓某从事卖淫营利。2017年2月至6月,谭某凤容留、介绍邓某在其在巴东野三关镇开设的理发店内以及野三关镇集镇多家酒店内从事卖淫活动。谭某凤容留、介绍邓某卖淫,非法获利15485元,谭某引诱邓某卖淫,非法获利18600元。
另查明,谭某凤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巴东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法院审理后认为
谭某凤容留、介绍邓某卖淫,且获利达1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谭某引诱邓某卖淫,且获利达1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卖淫罪。谭某凤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凤有犯罪前科,法院酌定对其从重处罚。
谭某案发后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谭某凤容留、介绍邓某卖淫非法获利15485元,谭某引诱邓某卖淫非法获利18600元属于从事违法行为所得财物,依法应当予以追缴。谭某凤、谭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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