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下旬,曾担任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开始实名举报山西省临汾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国希。
李青明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实名举报李国希,是因为他认为时任临汾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的李国希在主办自己当年涉嫌贪污受贿一案时,存在证据造假等问题。
根据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08)尧刑再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显示,2002年7月,时任洪洞县公安局局长的李青明,因涉嫌贪污罪被临汾市检察院刑拘,同年8月被批捕。
2003年9月,临汾市浮山县人民法院以李青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7年,李青明提出申诉,2009年,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宣布再审判决结果:“原审认定李青明犯贪污、受贿罪的三项事实的主要证据,尚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存在瑕疵,因此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最终,尧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浮山县人民法院(2003)浮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青明无罪。
但彼时李青明已被“双开”,坚称自己清白的李青明,也曾多次向山西省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遭遇,自此走上举报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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