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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岁男童二度落水后身亡 父母状告政府败诉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1-4-26 23:04:07>跟律师谈谈<

       有江南水乡美誉的浙江省,境内大小河流不计其数,自古人们临水而居,充足的淡水资源使浙江历来就是鱼米之乡。然而也正因为河流、水塘众多,每逢夏季,孩童溺水身亡的事故常有发生。今年的5月30日,浙江镇海区骆驼街道就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悲剧。近日,溺水孩童小明(化名)的父母状告政府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

  六岁的小明老家在安徽,今年春节过后,他随父母一起来到镇海,租住在骆驼街道某村。小明生性活泼,平日里父亲外出打工,母亲又要照顾年仅一岁的妹妹,无暇对其进行看管,小明常独自外出玩耍。

  今年4月的一天,小明与几名小伙伴在流经该村的中大河边河埠头玩耍时,不慎落入河中,幸而被路人及时救起,躲过一劫。5月30日,小明与小伙伴在该村室外健身器材场地玩耍,后几人穿过村路,来到小明前次落水的河埠头处,小明再次不慎落水。由于当时并无成人在场,未得到及时救助,小明不幸溺死河中。

  小明死后父母悲痛欲绝,伤心之余,决心为儿子的死讨说法,为此,二人将中大河主管部门及该村村委会全部告上法庭。小明父母认为中大河主管部门,在河道流经居民区时河道沿岸没有装置栏杆,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具有管理过失。该村委会在河边设置体育设施,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具有管理过失。因而要求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万元。

  案件审理中,镇海法院承办法官到小明落水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体育设施场地与中大河之间有一条宽约3米的村路相隔,村路边沿中大河种植有宽半米、高一米的绿化带,绿化带不连续,中间有两处河埠头,小明落水的河埠头与体育设施场地距离近十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明年仅六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放任其在无成人看管的情况下外出游玩,最终导致其溺水身亡,其父母未尽到照顾、保护和管理的监护职责,对小明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发生事故的河段虽在小明居住的村庄,主管部门也对河段进行过一定的改造,但并未增大河流本身对附近居民所存在的潜在危险,且中大河为自然河流,存在已久,具有普遍认知能力的人对其危险性均是有认识的,而在河边设立护栏和警示标志不是河流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故主管部门对中大河不存在疏于管理的情形,对小明的死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该法院表示,该村设立的体育设施距离河流有3米距离,中间有村路、绿化带相隔,使用这些设施并不会使人落水。故法院认定小明的死亡原因在于其父母的疏于履行照顾、管理和教育职责,被告并无疏于安全保障方面的过错,因而驳回了小明父母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今年仅起诉至镇海法院的孩童落水致死案件就有5起,其中包括一名2岁幼童,死者均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孩子是父母生命的延续,更是国家的未来,家长在忙于工作为孩子创造物质条件的同时,更应对孩子多一些照顾、教育,保障其生命安全,防止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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