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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行为被判无效、没按规定通知工会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0-15 14:38:50>跟律师谈谈<

没按规定通知工会

  解除行为被判无效

  职工严重违纪,用人单位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看似合情合理,可若事先不依照法律规定通知工会,就是违法。

  孙某系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收费员,负责某收费站的收费工作。2012年8月19日下午6时左右,孙某在收费岗亭用同事武某的工号上岗收费,下班后孙某将1900元票款和32张收费卡交给武某,由武某到单位交班。8月21日,该收费站拟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理由是孙某在收费作业时,利用模拟通行、私改车型等手段,将通行费115元据为己有,严重违反单位工作纪律,构成贪污票款行为。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意见,在8月21日和22日分别报告给收费站同级工会及上级部门工会,最终由收费站出具《关于解除杨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

  2012年12月20日,孙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确认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支付工资停工期间工资7800元,并补缴2012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定: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解除孙某劳动合同关系的决定,并恢复申请人的工作;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自2012年9月至安排工作之日止的待岗生活费 (该生活费含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审理此案的劳动仲裁员指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都不能证实孙某当天收取了2015元,只交给武永某1900元,自己拿走了115元。故此,劳动仲裁委对是否拿了票款无法认定,单位的决定应属事实不清。

  此外,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应当经民主程序,并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被申请人未提交《收费工作管理规定》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通过的会议签到、会议纪要和决议等资料。且《收费管理规定》规定一次涨短款在万分之五以上即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明显处分过重。

  第三,用人单位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处分,应当事先将事实和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依据《河北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工会”。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事先告知工会的程序,但是未按照本省规定提前十五天通知,程序存在瑕疵。

  据此,劳动仲裁委裁决该高速公路管理处败诉。

  河北华盛通达律师事务所李宏伟律师介绍,在现实中,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法》在制度设计上,大大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从而在更大程度上遏制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专家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否则要承担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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