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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3人滥伐林木数量巨大 领刑3年并处罚金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9-3-14 16:24:42>跟律师谈谈<

采伐山林不办采伐证肯定不行,办了采伐证擅自改变采伐地点也是不行的。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3名被告人面临3年牢狱之灾,还得缴5万元至5.5万元不等的罚金。

东宝区远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刘远河跟记者讲起这一案例时,长长地叹了一口气,他说:“这是一场漫长的‘拉锯战’官司,好在如今终于有了定论。”

被告人分别为陈甲(今年58岁,东宝人)、陈乙(今年46岁,东宝人)、石某(今年55岁,东宝人),3人因涉嫌滥伐林木相继归案,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3人提起诉讼。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7年春,被告人陈甲、陈乙、石某合伙购买钟祥市冷水镇建设村的两处山林,山林小地名为“范家岭”(位于东宝区境内,实属钟祥市管理)“火龙坑”(部分位于钟祥市境内,部分位于东宝区境内)。

2007年11月27日,陈甲、陈乙、石某以他人的名义办理了采伐地点为“火龙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蓄积(指生长林木的体积,也就是尚未采伐的森林)为114立方米,采伐期自2007年11月27日至12月27日。当月,陈甲、陈乙、石某雇请4人在“火龙坑”的山林中凭证砍伐林木60吨,后来擅自改变采伐证规定的地点,在“范家岭”山林砍伐林木249.19吨。

2008年春,陈甲、陈乙合伙购买建设村小地名为“大小窝子”的山林。同年冬,陈甲、陈乙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5人砍伐杂木30吨。

2008年冬,陈甲、陈乙、石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请5人在“火龙坑”山林砍伐杂木80吨。

经市森茂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林业专业技术人员检验,在滥伐地点“范家岭”伐取栎树作为样木,测算出样木活立木蓄积量。陈甲、陈乙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79.6立方米,石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164.6立方米。

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甲、陈乙、石某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决陈甲、陈乙、石某等3人犯滥伐林木罪,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至5.5万元不等。

后来,3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3名上诉人的砍伐范围系林业部门指定,不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二审法院查清事实,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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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规定,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

《森林法》第39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株至1000株;滥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500株以上,为重大案件;滥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00株以上,为特别重大案件。

《刑法》第345条第2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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