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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定市民遭家暴诉离婚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1-21 14:01:55>跟律师谈谈<

面对家暴、“分手暴力”,不用再“忍气吞声”。在广西,遭受家庭暴力伤害或威胁,可在离婚诉讼前、诉讼中及诉讼后免费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已于去年10月制定下发《关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问题的解答》作出上述规定。《解答》实施以来,已有南宁市西乡塘法院等10余个法院发出了数十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大多起到了制止暴力侵害的效果。

家庭暴力事件屡禁不绝,严重侵犯了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和谐。广西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何艳斌介绍,广西高院去年组织开展专题调研,从随机抽取的100件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看,原告以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有30件,其中有28件经法院审理确认;通过对近年来广西女性所犯故意伤害和杀人罪的原因分析,其中不少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暴最终以暴制暴走上犯罪道路。

“出台《解答》,就是要让施暴者明白,在所谓的‘家法’之外还有‘国法’,施暴犯法,必须停止。”何艳斌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共有六项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其子女及特定亲属;禁止被申请人用骚扰、跟踪等手段,妨碍申请人或者其子女、特定亲属的正常生活;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子女行使监护权或者探视权等。

为了有效制止家庭暴力,法院在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时将抄送辖区公安机关、村(居)委会或当事人单位等有助于裁定执行的其他相关组织,共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裁定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对拒不执行裁定且情节严重的,可由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侦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高院民一庭庭长林立表示,当事人要注重保存证据,伤情照片、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病历、法医鉴定、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均可向法院提交,作为遭受家暴及威胁的证据。法院在接到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后,将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据介绍,“人身保护令”是法院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仅限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适用,不能独立存在。法院只有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诉讼中才能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于当事人不打算提起离婚诉讼而单独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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