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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藏家价值上亿文物被查收 追讨33年无果

时间:2015-7-1 10:40:38>跟律师谈谈<

1982年,上海收藏家杨韶荣因被怀疑有“投机倒把”行为,被查收扣押200余件瓷器、古币、印章等文物。上海司法鉴定协会有关专家指出,按查收清单显示的文物名称和年代估算,如被查收文物为真品,折合当下的市场价值或达上亿元。

上述文物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查收后,移交至当时的静安区工商局处理,但工商局至今都未给杨韶荣出具正式的案件处理通知,且文物去向成疑。

对此,静安区公安分局对新京报记者证实有上述案卷;而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静安区工商局)称,该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档案为内部档案已移交档案馆,无法出示处理情况。

近年来,杨韶荣本人曾多次委托律师向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区档案室申请查阅有关档案,但均遭拒绝。

杨韶荣称,怀疑部分文物或已被变卖。

倒卖3件被查收200余

1982年11月26日晚,居住在静安区的机修工人杨韶荣家中突然遭到警方搜查,“眼睁睁看着他们把我家里的物件收走,怀疑我大量倒卖,需要协助调查。”杨韶荣回忆。

6月29日,杨韶荣向新京报记者出示了当年《拘传请示报告》:“据收容审查在押人员倪某供认,杨韶荣往返浙江湖州、镇江等地收购倒卖瓷器活动达十余年之久,曾以3元卖给吴某一只康熙年代的斗彩盒子,并以20元购买晋瓷青蛙水盂,以1800元卖给倪某。为搞清杨韶荣倒瓷器文物问题以及为本案取证,请示拘传。”

杨韶荣留存的《搜查记录》显示:事发当天,上海市公安局工作人员吴则尹、高磊根据上海市公安局所签发的“静字第216号”搜查证,在见证人陈某、孙某的见证下,对杨韶荣进行了人身、住处及其他有关地方的搜查。在搜查中,在杨韶荣住房中搜查出瓷器、古币钱等物。被搜查人对搜查的意见为“本人没有意见”。

杨韶荣的儿子杨奇对记者称,父亲被搜查的缘由系倪某曾看上三件物品,并用钱交换。杨韶荣承认参与买卖鸡头壶、红木坐子和水盂行为,并因此被静安区工商局罚款100元,分三个月付清。

一份静安区工商局的《处理决定书》显示,倪某因投机倒卖文物,牟取非法所得千余元,其文物被处以没收查扣。但杨韶荣称,其被查收的文物不属于三件买卖的范围,当时因协助调查,自己并无异议。但工商局至今未给予其没收查扣的通知。

扣押文物总值或过亿

杨韶荣收执的静安区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中,列出的查收物品共有47项,包括瓷器、陶罐、古币、香炉、银元等200多件文物,物品年代从汉代、东晋、南朝到明清不等。他强调,这些文物均是家中祖传,并非倒买倒卖所得。

2010年,杨韶荣委托律师调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案卷,扣押物品清单中多项物品“备考”栏中标明金额数,部分被标注转移工商。一些瓷花瓶疑似因“损耗”和“补过”而进行变卖,在当时的价格为3元到20元不等。清单显示,钧红瓷花瓶注明“瓶口补过”,20元;大明宣德三足香炉4元、小陶罐18元等多项物品被标明价格。

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人文艺术系教授和上海司法鉴定协会有关专家分析,由于以上清理列出的物品看不见实物,无法准确估算其真假和价值,但从描述的年代及名称可以判断这些物品“十分珍贵”。专家称,文物造假多在上世纪80年代以后,这些文物如果是杨韶荣家传,其真实性较大,但还是要以实物为准。

其中,编号为28的大明宣德三足香炉如果为真品,目前的市场价值估计约达几千万。而加上其余比较稀有的古代印章,所有扣押物品总价值超过上亿元。

多次申请查档案未果

对于上述文物去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政治处对记者表示,相关案卷显示,1982年11月26日,静安分局的确有办案人员到杨韶荣家查收疑似倒卖的文物,并附有查收清单。按照当时的政策,将文物的后续处理工作移交给静安区工商局(现为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时公安机关只负责查收,扣押物品的保管和处理。

2013年,杨韶荣曾向静安区工商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涉嫌投机倒把案卷。但工商部门回复,杨韶荣所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相关申请要求。

6月29日下午,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记者表示,当年已对案件进行处理,但因其系历史遗留问题,档案为内部档案,相关档案已移交至静安区或上海市档案管理局,无法向记者出示处理情况。

杨韶荣代理律师表示,近年来,他们曾多次前往上海市工商局静安分局档案室申请查阅档案,但该档案室相关人员以查档必须立案,且持法院调查令为由拒绝查阅。

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还表示,案件处理结果已在答复杨韶荣的信访书中提及。但杨韶荣表示,自己从未到工商部门信访,也未收到过任何正式的处理通知。

记者向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信访结果,其表示应该向当事人索要。

■ 律师说法

未受处罚物品应予退还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按上世纪80年代相关规定,投机倒把案件,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处理,但情节严重和重大投机倒把案件需要侦查的,交由公安机关办理。该案件涉及时间较长,物品较多,由公安机关负责是正常的。

按该规定,追回的非法所得,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国库。该案中已经处罚的三件物品,可能已上缴国库,剩下物品应予以退还。该案时间较远,当事人可以向工商机关主张权利,也可向扣押物品的公安机关主张权利。

关于收查物品的管理,依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我国涉案财物处置有何漏洞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较大。“办案机关在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模糊性等原因,决定哪些属于涉案财物、采取相应措施的时间等受制约性程度较低,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问题,尤其是公安机关等插手民事纠纷案件更为明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直言。

涉案财物处置涉及不同诉讼阶段、不同执法环节,有时跨地区、跨部门。移送不顺畅、信息不透明,是造成刑事诉讼涉案财物乱象的又一重要原因。实务操作中,由于相关清单制定规范不统一、账户较为混乱等原因,特别是随着诉讼进行,证据材料会随之移送,在此过程中,有关涉案财物移送多是以各机关基本文件等形式加以规定,出现保管、移送规则等差异和流程的不连贯。一方面会导致有关财物丢失、损坏,侵害权利人权益,另一方面也为贪污腐败等提供了条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规定,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责任追究机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对于追责主体、追责原则、追责标准、追责形式、追责程序等未能作出明确、系统规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发生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涉案财物行为后,难以有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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