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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婴被放14楼窗台坠亡 父亲被判过失致人死亡罪

时间:2015-7-19 21:33:16>跟律师谈谈<

将年仅1岁2个月的女儿放置14层楼道窗台上,致使其坠落,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料理孩子后事时,医院认定孩子属非正常死亡。

今天上午,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上诉,三中院最终维持了原判。

指控将女儿放置14楼窗台致其坠亡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生。据检方指控,2012年12月31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杨某将年仅1岁零2个月的女儿洋洋(化名)放置在14层楼道窗台处,致使其坠落至三层平台上,致颅脑损伤死亡。

洋洋的死,给她的母亲张某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表示不满,并称,被告人杨某对其女儿小杨的死亡结果是出于故意,他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构成故意杀人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对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的故意杀人罪名不予认可。杨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之间有着特殊的父女关系,被告人的行为情节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杨某又是自动投案,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具有自首情节,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建议对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杨某曾称,事发当天,他和妻子带着女儿从超市购物回家,“从超市到家一路上都是我抱着孩子回来的,到了14层的家门口,我感觉胳膊有点麻,所以把女儿放在楼道北边的窗台上想歇一歇。

当时窗户是开着的,女儿面朝着窗户外面,我左手扶着她的腋下,右手除了扶着她之外还拿着一袋酸奶,我让妻子去开门,手有点麻,所以没有用力扶着女儿,只是搭在她的腋下,后来我低头吐了一口痰,抬头时发现她已经掉下去了……”

杨某称,第二天他去医院火化孩子时,医院说孩子是非正常死亡,不能火化。2013年1月1日,他去管庄派出所报警了,警察做了笔录后让他们先回去等通知。1月23日被重新带到派出所。

“我以前也把孩子往窗台上放过几回,也没出事儿,而且当时妻子张某已经去开门了,我想放在窗台上就这么一小会儿,应该没事儿,我承认这个举动是很危险,但当时我站在孩子的身后又用手扶着,完全可以避免危险情况的发生。”

判决属过失致人死亡罪判6年

被害人小杨的母亲张某,也是被告人杨某的妻子,据她介绍,2008年她与杨某结婚,2011年生了洋洋。孩子6个月大的时候,杨某曾提出要跟她离婚。“杨某跟一名姓董的女人保持过不正当的暧昧关系,出事后也联系过。”

张某称,2012年12月31日下午3时许,她和杨某带着孩子去了超市。“出来的时候,我看见住处电梯边上的窗户是打开的,我们在超市里呆了1个多小时,杨某推着购物车带着孩子,我去买东西。我们从超市出来后,杨某就一直抱着孩子。”

到住处楼下后,他们乘坐电梯到了14层,电梯到了之后她就去开门,但在开门之后一直没等到杨某进门,后来就听到有“咯咯”两声,她就原路返回来到电梯口发现电梯门关着,轿厢还停在14楼。“后来杨某就抱着孩子从楼道里上来了,当时我看到孩子面朝里横着,口鼻被围巾挡住了。杨某告诉我说孩子掉楼下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尽到监护责任,将未成年子女置于危险环境,过失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小杨之母张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关于被告人杨某系故意的动机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认定。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法院予以从轻处罚。而作为父亲,杨某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监护责任,将年幼的女儿放置于很明显的危险环境之中,造成其年仅1岁多的女儿从几十米高空坠落致死,犯罪情节并非较轻,不符合减轻或缓刑的条件,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亦不能作为减轻杨某罪责的法定理由。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虽然主动到过派出所,但其目的是为了给女儿小杨料理后事而非主动投案自首,故不能认定其自首。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6年。杨某不服,随后上诉至三中院,三中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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