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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时意外触及高压线 车主殒命司机逃生被追责

时间:2015-8-5 11:19:35>跟律师谈谈<

一个大雾弥漫的清晨,起重运输车司机黄亮作业时,吊臂意外触及高压线,黄亮触电倒地。起重运输车车主刘芳见状伸手相救,也被电倒,最终黄亮生还、刘芳殒命。刘芳的父母和女儿将相关各方诉至法院,索赔百万元损失。在一审法院判决黄亮赔偿14万余元之后,二审法院改判黄亮无需赔偿。

死者家属索赔百万

2013年12月8日5时许,天还没透亮,大雾弥漫,能见度很低。浦东宣桥镇一处空地上,一辆起重运输车正在起吊作业。

这台起重运输车是李春、刘芳夫妻出资所购,挂靠在嘉豪公司。黄亮是李春夫妇雇佣的司机,被安排从事吊装运输操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工资采取底薪加每天100元加酬的方式按月结算。黄亮有驾驶执照,但并无吊装操作证。

这天,他们接的活是将巨鑫公司生产的活动房,从厂内吊到厂房围墙外东侧空地上。刘芳和黄亮一起在干活,突然机械吊臂触碰到围墙上方的高压线,黄亮随即被击倒在地。刘芳见状赶过来,试图用手将黄亮拉起,却也被高压电击倒。后来,黄亮自行爬离导电区域获救,可刘芳停止了呼吸。

事发后,刘芳的父母、女儿将巨鑫公司、黄亮等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巨鑫公司未作防护措施,明知作业时天未亮且有大雾,仍然催促起吊;黄亮冒险违规作业,因操作失误致吊臂触碰高压电线,致刘芳死亡。因此,诉请判令黄亮等共同支付87万余元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及3万元律师代理费。

一审判司机担责15%

原审法院认为,黄亮与李春、刘芳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事发时,各方当事人均应当知道现场条件不适宜吊装操作,故对事故发生都具有明显过错。据此,一审判决黄亮承担15%的责任、巨鑫公司承担35%的责任、李春及死者刘芳自负50%的责任。

黄亮不服判决并上诉称,自己与嘉豪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自己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亦无任何过错,故相关法律后果当由嘉豪公司承担。

黄亮是否要对刘芳之死承担责任?合议庭认为:首先,黄亮与嘉豪公司并无劳动关系,而是与李春夫妇之间成立雇佣关系。黄亮作为雇员,按照雇主刘芳的指示从事雇佣活动。其次,本案应当适用一般侵权原则,即对于刘芳的死亡,只有黄亮存在侵害行为、主观过错且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情形下,才需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芳不幸意外死亡,原因在于黄亮被高压放电击中倒地后,刘芳接近并拉救对方时触电而亡。这里面,黄亮对于刘芳的死亡无任何侵害行为,也无任何主观过错。原审认定黄亮需就此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侵权责任法的基本规则。据此,合议庭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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