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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欺骗我,我该如何维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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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山东潍坊市]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4-9-12 22:22:24

我准备以房产作抵押贷款45万装修房子,我修车时将这一想法告诉了认识的这家店的修车老板,他说他认识中国银行的一位信贷员,找他办省劲。于是我于2012年12底到这家银行找这位信贷员,他告诉我说你直接贷不了这么多,必须通过装修公司,当时我说我与封资修公司的人不熟,万一放给他他不给了咋办?他说他认识一家装修公司的老板,没事。后来我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他拿出一份装修协议,在我到现在为止还不认识这家装修公司任何人的前提下,让我签了字。后来银行将钱放给了这一家装修公司,至今银行也没有通知我放款的事。结果装修公司将钱给了修车老板,修车老板又将这钱还了他在这家银行的贷款,这笔贷款正是这位信贷员办理的放给修车老板手续的人。放款一事我直到半年后才知道。他们这三个人是不是在合伙诈骗?现在银行上法院投诉我让我还款,哪位好心律师贷理我依法惩处这三个坏蛋??聘费一定从厚!!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照你所说的情况来看,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贷款材料,办理贷款发放的工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银行方面提供证据反映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对你进行欺骗的行为,也是违法的,甚至涉嫌诈骗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银行发放贷款的,你系贷款人,其要求你还款是有依据的,建议你尽快向公安部门报警,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当然,根据你所说的,该款项应当是经你同意,直接发放给装修公司,充当装修费用了。如装修公司未履行装修义务的,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贷款。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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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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