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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女子网上“通缉”小偷泄恨

时间:2015-9-8 14:55:55>跟律师谈谈<

小于是八里台新文化广场一家童装店的店长。8月29日13时50分许,小于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店里来了四五个顾客,小于有些应接不暇。忙碌中,有一位30多岁、身高1.60米左右、微胖的女士走了进来,然后来到货架前挑选童装。小于说:“她先是拿着一件儿童牛仔外套,问我多少钱,还问打不打折。这位女士一口普通话,看着还是有些文化层次的。”

过了一小会儿,这名妇女走到柜台前,跟小于划起了价。小于拿起了计算器,给她算了算最终的价格。就在这时,另一名站在货架旁边的顾客让小于帮忙找衣服。小于放下计算器,奔那边去了,等忙活完再回头时,发现柜台前已经没人了,而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也不翼而飞了。小于急忙报了警,民警从童装店的店内监控视频发现了拿走手机的人,小于这才明白,就是那个说普通话的女士将她放在柜台内的手机装进了自己的包内。

警方将视频拷贝走,而愤怒的小于也做了一个决定,将监控视频发到微博上去,给这名妇女来次“人肉搜索”。她在视频的文字说明上写道:“天津八里台新文化广场。光天化日偷手机的女贼,求扩散,不信找不到她!”

对于小于发的微博,有些人转发,有些人跟帖,但也有人对此提出异议,随意发这样的视频,是否侵犯了那位女士的隐私?

律师在线 发视频泄恨属于变相私刑

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视频证据,最终认定视频中的妇女犯罪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在法院宣判之前该妇女只能被认为是一名犯罪嫌疑人。对于此事,报警是被害人小于的唯一司法救济手段。她将视频私自发到网上的行为有些不妥,因为很有可能侵犯了视频中妇女的肖像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等人格权利。这种行为属于变相“私刑”的范畴,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给自己解恨。不过需要提醒的是,这种通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应该属于警方,个人是没有权利这样做的。

律师表示,个人通过网络来征集犯罪嫌疑人信息并非不可,但发视频和照片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进行处理,身高、体型和服饰可以暴露出来。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可以进行文字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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