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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协议反悔要求撤销获支持

时间:2013-4-16 11:04:36>跟律师谈谈<

我朋友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玻璃割伤,肌腱断裂,单位为此支付了全部治疗费用16000元。后李某与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单位一次性支付李某受伤补偿金8000元,包括今后因受伤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几个月后经鉴定,李某受伤已达到十级伤残,李某可否撤销该协议?  

李某可以请求撤销该协议。李某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单位给予李某赔偿的基础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明显有失公平,且未超过一年的法定时效,李某可以请求撤销协议。  

所谓私了,是指不经过司法手续而私下了结,解决民事争议的一种常见民事活动。但凡民事活动,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如果一方或双方所进行的民事活动违背了以上最基本的原则,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有待于劳动者对其效力在一定时间内予以确定。  

即使用人单位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达成了协议,如果赔偿金额低于法定工伤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赔偿不足弥补因伤害所造成的损失时,法律应赋于劳动者撤销或变更协议的权利;但申请变更或撤销前协议是有效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的有:(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只要存在《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情况或者认为工伤赔偿数额偏低,当事人仅要求变更双方达成的私了工伤协议的内容,此时,当事人可在《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行使变更权。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只要符合以上法律司法解释的情形,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支持当事人的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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