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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滚入货车轮下被压死 货车无过错仍赔21万

时间:2015-9-19 10:32:05>跟律师谈谈<

   《只要有“过错”,就得担责任》、《到底有错没错,关键要看“因果”》,依法治市大讲堂连续两期为大家介绍了有过错的侵权责任问题,而在一些民事损害赔偿纠纷中,某些人明明没有过错,但是还要向受害一方赔偿。这没有过错,为何还要承担责任呢?这就是我们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区别?除了这两种原则之外,侵权法归责原则还有哪些?本期“依法治市大讲堂”,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请本报律师团成员来和大家谈谈,这些责任的区别在哪里。

自行车主突然滚入货车车轮下,遭碾压致死

典型案例·货车驾驶员无过错,仍被判赔21万

案情介绍:一天早晨,货车驾驶员张师傅开车经过一个路口时,市民李先生骑自行车也经过该路口。不知何故,李先生的自行车突然失去平衡,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该货车左后轮碾压后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师傅开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是10万元。

经事发地监控显示,张师傅的车子是正常行驶,没有超速、越线等违规行为,而李先生也是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中均没有发现张师傅和李先生存在过错行为,双方都没有责任。

在这起事故中,张师傅没有过错行为,也没有责任,是否意味着不要赔偿了呢?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的妻子为索赔将张某和保险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因李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近50万余元。

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11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10万元;张某赔偿李某交通事故损失6500元。共计21.65万元。

律师在线解答

问:这起案件中,交警部门没有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该如何处理?

本案缘起因意外事件引发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这个过错是指主观过错,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均无违法之处,但双方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起作用并不相同。

李先生因意外原因导致自行车失去平衡突然倒地,在此过程中,李先生身体与张某驾驶的货车左侧油箱接触,随后李先生被大货车左后轮碾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骑自行车失去平衡突然倒地是双方接触的原因,也是李先生随后被碾压致死的原因,李先生的行为对此意外事件的发生具有主动性。李先生与大货车的接触点在大货车的左后部,大货车驾驶员在正常前进过程中对其车辆后部瞬间发生的意外事件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张师傅行为对此意外事件发生具有被动性。

两者比较,李先生的行为对此意外事件结果的作用明显大于张师傅。但因机动车属高速运输工具,其所有人在获得高速运输工具带来利益的同时,对伴随高速运输工具产生的一般风险应承担较多的义务。综合评价上述因素,体现公平原则,机动车一方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

问:在这起事故中,张师傅并没有过错,没有过错为什么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大家首先想到的问题是谁的责任大,这里的责任,这里的责任与当事人的过错是紧密联系的,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过错越大,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多,过错越小,承担的赔偿责任就越少。但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无过错方也需要承担责任,这就是无过错责任。

问:什么是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传统的法律规则中,人们只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成了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事故、公害事故的大量出现,要让受害人举证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几乎不可能,各国基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和保护弱者稳定社会的政策考虑,相继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原则是过错原则规定的例外,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意思就是说,无论行为人没有过错,只要法律规定他需要承担责任,他就得承担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里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承担责任的时候,并没有以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为条件。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又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里也没有把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作为赔偿的条件。可见,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

“没犯错却要赔钱”,究竟冤不冤?

律师在线法律这么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平

“没犯错却要赔钱”,对于需要赔钱的当事人讲,看上去是有点冤,也显得有些“不公平”,然而,法律之所以要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这样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恰恰是为了保证公平。

确定无过错责任是为了保证公平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是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起源于欧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大规模修建,损害事故也大量发生,企业主却往往借口无过错而免责,致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造成不公。德国率先立法规定工业事故中的无过错责任。法国、英国、美国也相继采纳了无过错原则,进行立法。

我国民事立法确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是促使从事高危险作业和危险行为的人、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环境污染的致害者、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主体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小心从事,提高安全措施,保证工作质量;一旦造成损失能够迅速、及时查清事实,尽快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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