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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一中学教师与学生上课期间互殴 被调离

时间:2015-10-15 13:48:26>跟律师谈谈<

10月12日,一则“老师殴打学生致伤”的网帖在邢台本地贴吧和微博上流传。网帖称,9月30日下午,邢台市桥西区洛阳中学初二年级学生张某上课期间遭到老师胡小静殴打受伤,学校把学生课桌搬离教室。13日下午,洛阳中学李校长向记者确认此事属实,涉事双方是因为口角而引发斗殴。

据李校长描述,学生张某因未背诵课文被老师胡小静在讲台罚站,而后张某和同学发生口角又被胡老师拽出教室,张某一句“别人骂你你还不还嘴”彻底惹怒了胡老师,她拿起书往学生张某脑袋上打,张某同时也抓了老师的头发。事后,张某拍下了自己脸上和前胸伤痕的照片。

记者从网帖照片上看到,受伤学生脸上有几处血痕,医院诊断证明显示“左颜面部皮外伤,前胸部皮外伤”。

邢台市桥西区教育局副局长李永安向记者表示,教育局对此事相当重视,第一时间安排学校与学生家长沟通协商处理。13日下午,桥西区教育局针对此事作出处理决定,涉事老师被调离洛阳中学。

《处理决定》全文如下:

经调查,2015年9月30日下午第一节课,洛阳中学八年级语文教师胡小静与学生张某课堂上因语言发生纠纷,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由于学校领导在处理该起师生纠纷中,方式不当,给予洛阳中学通报批评;

二、胡小静教师行为违犯教师职业道德,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是错误的,经研究将胡小静调离洛阳中学;

三、师生纠纷中,学生张某产生的医药费,凭有效单据由学校及胡小静教师共同承担;

四、学生张某可在洛阳中学、东户中学任选一所学校就学。

相关规定

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对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教师警告和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职务、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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